江苏泰州,妹妹婚后多年未孕,让亲姐姐帮忙代孕生子。而后,因与姐姐生意发生纠纷、关

重瓦下庆 2025-03-29 20:25:47

江苏泰州,妹妹婚后多年未孕,让亲姐姐帮忙代孕生子。而后,因与姐姐生意发生纠纷、关系恶化,被姐姐、姐夫要求返还孩子。一审法院审理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姐姐。妹妹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未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姐姐、姐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存在程序瑕疵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齐鲁壹点等)

据悉,小美和小丽是亲姐妹,长大成人后,各自组建家庭。

小丽夫妻二人因为婚后多年没有怀孕,又想要个孩子,于是便与姐姐小美及姐夫商量,由姐姐小美代为怀孕生子。

小美夫妻二人并没有反对。随后不久,四人按照约定,由小妹将孩子生了出来,并小丽夫妻二人承担全部的费用,并以自己夫妻二人的名义为孩子办理了所有的法律文件。

转眼多年过去了,小丽与小美因为生意产生矛盾,加之小丽夫妻二人的婚姻出现问题、离婚,离婚后,小丽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小美夫妻二人认为妹妹小丽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能让孩子得到良好的照顾,便要求妹妹小丽将孩子返还给自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

面对姐姐小美以及姐夫的控诉,小丽不否认借腹生子的事情,但认为孩子一直以来跟自己生活得很融洽。而且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孩子愿意跟自己生活,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

一审法院审理将小丽的前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由于小丽的前夫也承认向小美借腹生子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及其前夫以及小美夫妻四人均认可孩子是小美所生,于是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小美夫妻二人所有。

一审判决后,小丽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上诉时,小丽除了坚称一审时提出的观点外,还认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原则,孩子是谁的应当进行亲子鉴定,一审法院未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姐姐小美及姐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存在程序瑕疵。

二审法院怎么判?

1、代孕属于违法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不仅违反自然生育规律,有违伦理道德。而且本质上是将女性的子宫和孩子置于明码标价之下,变成可供挑选的商品属性,严重侵犯了女性孩子的的人格尊严和身体自主权。不被我国法律认可!

2、谁是代孕的孩子的亲生父母,代孕孩子的抚养权又归谁?

关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目前理论上主要有四种学说。

第一是血缘说。即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成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

第二是分娩说。即根据分娩事实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

第三是契约说,即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确定。

第四则是子女利益最佳说。即将人工生殖子女的父母认定视为类似于离婚或未婚男女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而以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最终认定标准。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显然是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根据分娩事实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进而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却有不同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处理抚养权、抚养费、抚养关系变更等问题时,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基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征求了孩子的意愿,孩子表示现在的妈妈(小丽)挺好,不愿意回安徽(小美那边)。另查明小美为小丽夫妻代孕时,没有工作,丈夫在工作中摔伤,并且夫妻俩已经有了2个孩子,经济负担较重。

综上,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孩子由小丽继续抚养。

3、最后,有人说,二审判的比较合理,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

有人说,脑子转不过来了,孩子该喊谁爸爸,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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