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的唐某,如今急切渴望出院。他在34岁时患上精神分裂症,曾多次对家人行
田甜来说事呀
2025-04-03 20:19:44
四川成都的唐某,如今急切渴望出院。他在 34 岁时患上精神分裂症,曾多次对家人行凶,母亲差点被花瓶砸伤,父亲曾被骑车撞飞数十米远。因他身强体壮,鲜少有人能阻止其暴力行为。为让他恢复,81 岁的父亲和侄女婿协商后,连哄带骗将他送至重庆一家封闭式管理的精神病院。
在精神病院的唐某,日子单调且煎熬。每天按时起床、洗漱吃饭,只有不下雨时能去花园活动一小时,多数时间在病房度过,每周四上午才能用手机与外界联系。从一开始的抗拒,到后来他明白配合治疗能少受苦、早出院,便逐渐配合起来。
治疗 3 个多月后,院方宣布唐某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可出院。然而父亲却坚决拒绝,担心他再次发病伤人,这一拒就是 17 年。期间院方多次表明唐某可出院,还发出公函称其能与社会面接触,父亲依旧不同意。
院方转而联系唐某的亲弟弟和表姐,他们也不愿接人。无奈之下,院方联系唐某老家街道办,街道办表示父亲不同意,无法强制让其领人。目前唐某决定走诉讼途径维权,他觉得再待下去没病都要蹲出病来。
有人认为唐某父亲太狠心,毕竟是亲生儿子,怎能丢在精神病院不管。但也有人理解父亲的担忧,唐某曾带来伤害,如今父亲已年迈,确实无力控制他。
从法律层面看,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依据《民法典》第 22 条、2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在未确定唐某完全康复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院方不能私自放他出院,需监护人签字确认,而其监护人是父母,若父母不在则是兄弟姐妹等亲属。
这里看似存在矛盾,一方面院方已出具唐某可出院的报告,另一方面唐某却无法出院。实际上,院方报告虽能证明唐某有出院能力,但不代表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 2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状况,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唐某能否在无监护人同意下出院,要由法院确定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旦法院认定唐某恢复正常,院方便可安排出院手续。
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看似合理的逻辑支线。比如有人觉得唐某在精神病院待了 17 年,即便未完全康复,也应能控制自己行为了,但实际上精神疾病的恢复情况不能仅靠时间来判断,还需专业的评估和鉴定。还有人认为既然街道办介入了,就应该有办法让唐某出院,可事实是在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也无法强制干预。
在父母和兄弟姐妹都不愿让唐某出院时,他只能通过法院确定行为能力来获取出院资格。不过,即便出院,他还面临能否回家的问题。我们期望唐某的父母能念及亲情,至少为他提供一个落脚之处,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此,您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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