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寒心!”江苏南通,男子将80多岁的老父亲送进养老院,隔天又将老父亲的房子以2万元的低价过户给自己。男子的老父亲情绪失控,打砸门窗、殴打护工,闹着想回家。谁料,男子不管不顾,男子的老父亲直接破坏护栏坠亡。更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后,男子把责任全部推给养老院,要求养老院退钱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养老院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因80多岁的老父亲老年痴呆且行为偏激,刘某欲将自己的老父亲送进养老院。
为了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将自己的老父亲送进养老院,刘某特地向养老院隐瞒了自己父亲的情况。
成功将自己的老父亲送进养老院的第二天,刘某又借口带自己的老父亲外出吃饭,将自己的老父亲带到房产交易中心,让自己的老父亲以2万元的底价将房子过户给自己。
刘某的老父亲起初也没有觉得有什么问题,结果回到养老院后,开始担心刘某将自己的房子卖了,闹起了情绪,打砸门窗、殴打护工、闹着回家。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拍下视频发给刘某,让刘某将老人接回家。
后见刘某写了一份承诺书,大意是,自己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有生活自理能力、如不听劝阻造成的意外,与养老院无关。便想着再让老人待几天看看。
谁料,此后老人并没有消停。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随后又多次联系刘某,让刘某来院安抚老人,结果刘某起初还与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保持联系,随后,嫌烦直接谎称自己不在本地,后来更是直接不再回复任何信息且拒绝接听养老院工作人员的电话。
结果悲剧了,刘某的老父亲在入院的第9天,在2楼房间内,砸开窗户、破坏护栏一跃而下,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赡养父母是儿女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15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刘某不顾自己老父亲的意愿将自己的老父亲送进养老院,侵占老父亲的房产并对老父亲不管不顾实属不孝!
然而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发后刘某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还无愧疚之心!反而把父亲死亡的责任全部推给养老院,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养老院退钱并赔偿自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43万元损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养老院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作为经营者确实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一方面来说,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就会加大经营者的负担,进而造成不公。
另一方面来说,《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刘某认为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且与自己父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但是刘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刘某父亲的死亡与养老院无关,养老院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不过,考虑到刘某的父亲已经死亡,刘某与养老院关于刘某父亲的养老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将剩余的费用和押金退还给刘某,驳回了刘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