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腾退的背后:京租房故事2
绿居在北平
2025-04-10 16:13:23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 城住字 87 号】明确规定:“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实际情况,已留过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由此可见,国家政策和北京地方政策文件,对于出租私改房申请补留的条件保持一致。要么是改造时,产权人在本地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应留房却未留房;要么是改造时,产权人不在本地且未留房,但在 1966 年文革开始前,已将户口迁回。但此时景大叔未将户口迁回,于是对照当时的政策文件,初步判断他可能不符合出租私改房申请补留自住房的条件。
原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指出:“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只要符合规定,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百分之二十的,应当按规定调整。”《上海实施办法》也规定:“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凡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改造而定租发放不足五年的,一次性补足五年。定租率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按百分之二十补足。”
基于此,景大叔应当首先核实,私房改造时是否发放过定租租金。若未发放,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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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住房困难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房主当时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解决。” 北京 47 号文件也指出:“已经纳入改造的房屋,产权人认为有遗留问题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复查后进行答复。”
景大叔出生在北京,明明自己有套四合院,如今只能住在公房里。强烈建议他与属地私房落政办公室沟通,了解是否有相关住房解困政策,争取通过合理途径,解决自身的住房难题。
景大叔的遭遇,并非个例,它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政策实施后遗留的复杂问题。我们应该尊重那个年代,尊重历史,但错误的事情我们更应该去纠正!现在的国家我们有能力去纠正,更应该为那个年代付出的人或物给予足够的尊重!
北京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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