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掏空家底,花700多万买了套婚房。买房时,她特地强调不要凶宅,中介拍胸脯保证绝对没有。谁知,女子买完房才听说,楼上3个月前有人上吊离世。女子顿觉天旋地转,直接提出解约,结果被卖家告上法庭,赔了50万的违约金。事后,中介不仅不道歉,还威胁女子,敢把事说出去就曝光她全家信息,女子郁闷至极,差点因此轻生。最终,女子把中介告上法院,索赔70万,法院判了。 据新黄河报道,王某和未婚夫在北京打拼多年,2023年的夏天,两人开始备婚,计划在来年1月前办婚礼。 为了能在新婚前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他们决定买房,并找了家中介看房。 两人对房子的要求就是,位置好、户型合适,另外王某还特别强调了一点:绝不能是凶宅。 王某觉得,新婚之家,讲究的就是一个吉利和安心,她是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凶宅的。 带她看房的客源经纪人袁某,记下了王某的要求,还特地问了负责维护房源的经纪人和其下属,说楼里有没有凶宅?客人特别忌讳这个。 对方二人信誓旦旦地说,楼里没有凶宅,让王某放心。 最终,王某看中了一套售价708万元的房子,并在9月和卖家吕某签约。 由于她和未婚夫手上的钱远远不够拿下这套房子,双方父母为了支持他们,硬是把名下几套住房全部卖掉,东拼西凑凑齐了400多万的首付。 这也导致王某的父母至今还在外面租房住,公婆也把挤在一个四五十平方米的小房子里。 可以说,为了买这个房子,3个家庭都掏空了家底。但父母觉得,只要两个孩子把日子过好了,这一切都值。 23年9月11日,王某给中介和卖家吕某分别付了14.16万的居间费,和20万定金,完成了房屋网签手续的办理。 她以为,自己终于要拥有一个温馨的新家了。谁知,到了10月,王某有个同事也在这个小区看房,而对方无意中的一句话,让王某如遭雷击。 同事好奇地问她,为什么要买有凶宅的楼栋? 王某这才知道,3个月前,她家楼上的房子里,有人上吊了。 王某顿觉天旋地转,她立马找中介要说法,维护房源的经纪人终于承认了,他们确实知道楼里有人上吊离世。 但他们觉得,你王某只是不要凶宅,也没提连有凶宅的整栋楼都不要啊? 王某觉得自己被骗了,她多次强调不要凶宅,中介明明知道却还骗她。 哪怕她住的这套不是凶宅,但楼上的是,也让她想想就膈应。 于是,王某要求解约。然而,卖家吕某却不同意,一纸诉状把王某告到法院。 法院宣判双方解约,但王某除了早前支付的20万元定金外,还需再支付吕某50万元违约金,以及7000余元诉讼费。 王某觉得心如刀绞,房没买着,还赔了这么多钱。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中介事后不仅不道歉,还各种威胁谩骂她们一家。 母亲甚至接到了中介的电话,说如果她们敢把这事往外说,那就把她全家的个人信息全都曝光。 王某觉得自己的生活完全被毁了,她整日情绪消沉,甚至一度想要轻生。 2024年8月,王某重振旗鼓,决定把中介告上法庭,并索赔70万元损失,其中包括她当初交的20万定金,以及她后来租房的费用。 有人说,凶宅一般特指该房屋,不涉及左邻右舍楼上楼下吧? 也有人说,因祸得福,父母高价卖掉楼,高价新房没有买成,现在房价下跌,700多万可以买新房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王某和中介之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地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向王某如实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 中介明知楼内存在凶宅情况却故意隐瞒,导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介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导致王某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房屋,构成了违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介在事后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谩骂,并扬言要曝光她们的个人信息,这构成了对王某及其家人隐私权的侵犯。中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中介方有过错,但王某作为购房者,在购房时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没有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中介赔偿王某50万元,王某自己承担已付的20万定金,以及案件诉讼费。 如今,中介不服气提起上诉,王某也不知道这桩麻烦何时才能解决… 对于王某的遭遇,你怎么看?
房子不保值了,很多人就醒悟了。原来买房不是为了增值,而是让自己有个退路。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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