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开车路过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过酒精呼气检查,男子为酒后驾驶,随

雪峰说法 2025-04-15 18:24:27

河北,一男子开车路过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过酒精呼气检查,男子为酒后驾驶,随后男子被带回交警队接受处理,可是,男子这才意识到,刚才给自己做呼气检测是辅警,不是正式民警,于是,男子认为辅警没有执法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男子苏某昨晚上和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第二天一早,因为自己是网约车司机要去送人,所以,醒来之后就开车上路了。

结果刚走到一处路口,苏某就被拦了下来,原来交警在路口查酒驾,因为是昨晚上喝的,所以苏某对此也没有多大的担心,轮到自己时,苏某就大大方方的接受了呼气式检测。

结果,呼气式检测仪警告称苏某是酒后驾驶,随后,执勤交警将苏某带回了交警队,这时候,从楼上下来两名交警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了字,苏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照6个月。

这个时候,苏某看到,原来带自己回来的以及对自己检测的人竟然不是交警,而是辅警,这时候苏某觉得辅警没有权利查自己,于是,拿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处罚单后,苏某直接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对此,交警队辩解称,我队民警以及辅警在交叉路口设卡执勤,苏某驾驶机动车进入设卡区域后,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加上苏某驾驶的是网约车,车上载有乘客,应当按照营运车辆处罚,苏某在呼气检测单和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签字认可,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所以对其处罚的程序没有问题,希望法院驳回苏某的诉求。

那么,现场只有辅警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是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现场执法的时候,必须要由两名执法人员,辅警并不算是执法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交巡警大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涉县icon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因此,苏某认可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苏某饮酒后驾驶该营运机动车,且查处现场可看到载有乘客,被告认定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该行政强制措施未认定苏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明显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在处理过程中,酒精检测时为辅警,并没有正式干警在场,该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但并未对原告权利行使产生实际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而,被诉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应当重新作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并要求警方重新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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