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至极!上海,一男子为了购买“学区房”,竟与卖家合意先和妻子假离婚,再同卖家结

雪峰说法 2024-08-28 19:59:51

荒唐至极!上海,一男子为了购买“学区房”,竟与卖家合意先和妻子假离婚,再同卖家结婚办理过户登记,以逃避200万元的税款。岂料,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男子发现小区内一套相同户型的房子竟以低于自己370万元的购入价格卖出,男子认为自己受到了中介和卖家的诓骗,便拒绝履行合同,卖家遂以此为由没收20万元定金并要求解除合同,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上海法治报) 王小莉和张治康(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转眼间到了孩子上学的年龄,为了孩子能上个好学校,张治康夫妇踏上了艰难的“学区房”寻觅之旅。

在中介公司的牵线搭桥下,他们结识了卖家李女士。这套位于黄金学区的房子,让张治康夫妇俩心动不已。

一番激烈的协商后,房屋成交价格最终敲定为令人咋舌的 3870 万元。 然而,光交易的税款就高达200万元,一时间令张治康夫妻二人望而却步。

就在这时,中介公司出了个“奇招”:提议买卖双方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来进行避税。

这意味着由张治康与王小莉先离婚,张治康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后再离婚。

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夫妻俩最终同意了这个看似荒诞却能省下 200 多万税款的办法。 当日,张治康与李女士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 200 万元,现场交付 20 万元,剩余 180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

合同中还特别载明,如果因为张治康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李女士可以对其20万元的定金进行没收。 本以为这场交易将按计划顺利进行。然而,就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张治康夫妇就意外了解到,在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竟然以 远低于自己的购入价3500 万元的价格卖出。

夫妻俩如遭雷击,他们开始怀疑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

愤怒之下,他们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李女士自然不肯答应,双方陷入了硬局。 最终,李女士忍无可忍,向张治康夫妇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 20 万元定金。

张治康夫妇不仅没有买到房子,还白白搭出去了20万元,两人对此当然不服,遂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相应的定金及利息。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张治康夫妇打算以“婚变”方式进行避税,属于偷税行为,应当予以否定评价。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义务。

根据《契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案中,对于双方之间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也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女士是否退还定金及利息,争议关键在于双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8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显然,张治康夫妇与李女士想要通过“婚变”离结婚的方式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显然违背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故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理应归为无效。

既然整体的合同无效,关于定金违约条款也自然无效。

最终,一审判决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遂驳回了张治康夫妇的诉求。夫妻俩对该结果不服,上诉,二审改判由李女士返还张治康夫妇购房定金20万元,但对于相应的利息则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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