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拍了一套法拍房,没想到在收房时,发现屋内还住着人。男子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子,要求租客搬走,但对方却以租期未到、家具新换为由,要求男子补偿10万元才肯搬走。男子一怒之下,趁租客不在家,直接把门锁换了,但租客回家后把锁给撬开了。接下来一个月,男子接连换了5次锁,但次次都被撬,他气得报了警,可警方表示无能为力,这属于民事纠纷。无奈之下,男子只得将租客告上法院,要求其搬走。法院这样判!
(来源:源头新闻)
李先生从农村走到了大都市,一直想着在大都市购买一套大房子。然而房价连年攀升,可李先生的工资却稳定不变,这导致他的住大房子梦想越来越远。
后来李先生听说法拍房比较便宜,低于市场价很多,这让他心动不已,于是开始关注起了法拍房。
之后,李先生在法拍网上看到一套不错的房源,起拍价格连100万元都不到,于是他毫不犹豫地参与了竞价,最终以128万元成功拿下了这套房源。
虽然最终的竞拍价比起拍价高出了不少,但相对于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的房价,还是便宜了20万左右。
可是当李先生拿着相关手续和房产证,满心欢喜地去收房时,却发现房子里还住着个人,他是附近汽修厂的工人赵某,已经在这套房子里租住了好多年了。
李先生立即向赵某解释,自己已经拍下了这套房子,希望赵某能尽快搬离。
可赵某不同意,他说租房合同还未到期,而且家具刚刚都换新的了,除非李先生愿意补偿10万元,否则不会搬走。
李先生见赵某不肯搬走,于是趁赵某去上班时换了门锁。第二天,李先生再次来到这套房子时,发现门锁被撬了,赵某堂而皇之地住了进去。
此后李先生换锁,赵某就撬锁,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门锁被撬了6次。
李先生不是没有报警,但民警来了也只是调解,因为赵某有租赁合同在,民警认为赵某享有合法居住权,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而且这属于民事纠纷,所以提醒李先生可以去法院诉讼。
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将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立即搬走并赔偿损失。
那这套房子被依法拍卖了,能对抗房子原有的租赁权吗?
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对所租赁的房子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在先,之后被抵押的,那么不管是正常买卖还是司法拍卖,都不会影响租赁权的存在。
即赵某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益,李先生无权让赵某在租赁到期前搬走。
但是本案有些特殊,经调查,赵某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屋已经被抵押了出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被抵押的房子再去出租,这会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那么买卖不破租赁在这种条件下就无法适用了。
此外,这套房子既然能司法拍卖,那么就说明法院已经调查了这套房子,在确定房屋的抵押权在租赁权之前的情况下,才上架拍卖的。
综上,法院认为李先生合法享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且有权排除妨碍,即有权让赵某办理。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尽快搬离涉案房屋。
同时,赵某多次撬开李先生更换的门锁,已经对李先生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后,法院还判决赵某应当赔偿李先生换锁的损失3000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