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李某在朋友袁某家做客时,突然身体不适,袁某见状急忙开车送医。途中李某病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20 11:34:21

新疆,男子李某在朋友袁某家做客时,突然身体不适,袁某见状急忙开车送医。途中李某病情加重,袁某停车拨打120,但李某最终因心梗离世。家属认为袁某未尽救助义务,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4万。袁某则坚称自己已尽力,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男子李某平日里和袁某那可是铁哥们,俩人不仅一起喝酒侃大山,还时常搭伙做点小买卖,关系铁得能穿一条裤子。 事发当天,李某晃晃悠悠地就去了袁某家,说是要蹭顿饭,再聊聊最近生意上的事。 袁某自然是热情招待,俩人又是划拳又是碰杯,好不痛快。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李某突然感觉胸口闷得慌,脑袋也晕乎乎的,还一个劲地犯恶心。 袁某一瞅,这哪成,赶紧放下酒杯,扶着李某就往车上拽,一边拽还一边念叨:老李,你这脸色可不对,得赶紧上医院瞅瞅去!说着,一脚油门,车就窜了出去,直奔医院。 一路上,就跟坐过山车似的,李某的脸色白得跟纸一样,额头上汗珠子跟下雨似的往下掉。 袁某在后视镜里瞅着,心里那个急,就跟热锅上的蚂蚁似的,团团转。他一边开车,一边还得时不时地回头瞅瞅李某,生怕他有个啥闪失。 到了半道上,李某的情况是越来越糟,袁某一咬牙,心说:不行,不能再这么开了,得赶紧叫救护车! 于是,他把车往路边一靠,掏出手机就拨了120。电话那头,接线员的声音冷静而清晰,袁某却是急得跟啥似的,语无伦次地描述着李某的情况。 可等救护车风风火火地赶来时,一切都晚了。医生摇了摇头,说李某是突发心梗,已经没了气息。 袁某一听,腿一软,差点没跪地上。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这么拼了命地赶路,最后还是没能救回李某的命。 这事一出,李某的家属觉得袁某没尽到责任,要是他直接把李某送到医院,说不定还有救! 非得停车打电话,这不是耽误事嘛!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就把袁某告上了法庭,开口就要54万的赔偿。 袁某说自己已经尽力了,又不是医生,能咋办?他一路上开得飞快,连闯了好几个红灯,就怕耽误了李某的病情。 到了半道上,李某情况恶化,他才不得不停车叫救护车。他觉得自己已经做到了一个朋友能做的所有事情。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从法律角度讲,朋友之间的救助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基于一般常理的预期。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里提到的公序良俗,就包含了在他人遇到危险时给予必要救助。然而,这种救助义务并非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是道德上的倡导。 袁某在李某突发疾病时,立即采取了行动,包括提醒李某身体不适、及时送医并拨打急救电话,这些行为已经符合了一般常理对朋友之间救助义务的预期。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袁某并不存在未尽救助义务的情况。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袁某并没有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李某死亡的情况。他是在李某病情突然恶化的情况下,基于当时的紧急状况和自身能力,做出了停车拨打急救电话的决定。 这一决定是出于对李某生命安全的考虑,而非出于疏忽或轻信。因此,袁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些措施并没有导致李某的死亡,而是由于李某自身疾病的原因导致的。 在本案中,袁某并没有过错,他的行为是出于善意和救助目的,因此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袁某作为朋友,在李某突发疾病时,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救助义务。他提醒李某身体不适,及时送医,还打了急救电话。 这些行为都符合常理和道德规范。而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突发心梗导致的,与袁某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袁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朋友之间相处的时候,一定要讲个分寸和尺度。别到时候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好心,而办了坏事,那就真的得不偿失了。 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一定要冷静处理,不要盲目跟风或者听信一面之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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