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社会上的凶杀案件时有发生,笔者从景德镇的马某、河南党志军,还有广东那位杀害同

冰彦与趣事 2025-04-21 17:58:26

鉴于社会上的凶杀案件时有发生,笔者从景德镇的马某、河南党志军,还有广东那位杀害同居十多年女友的吴某这三人的案件来看,他们作为男性,所具备的一些共同特点: - 性格冲动且极端: 三人都无法合理控制情绪,遇到矛盾就被冲动左右。马某因工伤赔偿没谈拢,老板还出言刺激,便持刀行凶;党志军不满判决结果,不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而是购买剔骨刀杀害法官;吴某被女友拒绝发生性关系,瞬间恼羞成怒,用斧头砍杀对方 ,冲动与极端让他们轻易夺走他人生命。 缺乏正确解决问题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遇到纠纷可以通过沟通、法律等手段解决。可他们却选择暴力。马某打官司胜诉却拿不到赔偿,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却选择极端报复;党志军认为判决不公,没有理性维权,而是谋划杀人;吴某面对女友离开的想法,不是和平分手,却妄图用暴力强迫对方顺从 ,他们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让矛盾走向无法挽回的局面。 - 漠视生命与法律: 在他们心中,生命和法律的分量极轻。马某无视法律威严和他人生命,用暴力发泄不满;党志军杀害依法履职的法官,公然践踏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吴某对同居11年的女友痛下杀手,将生命当儿戏。他们对生命和法律的漠视,使自己沦为罪犯。 从景德镇女老板邵某(马某案被害人)和法官王佳佳(党志军案被害人)的案例看,女性成为凶杀案被害人的共同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处于矛盾冲突的核心对立角色 - 邵某作为纠纷中的“责任方”(工伤赔偿争议的企业主),马某将利益诉求未满足的愤怒直接指向她;王佳佳作为司法裁判者,党志军将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迁怒于她。两人均因所处角色成为凶手眼中“矛盾源头”,成为暴力报复的目标。 2. 凶手的极端归因与失控情绪 - 凶手(马某、党志军)在自身利益受损或诉求未达时,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将责任单方面归咎于女性被害人,认为其“故意刁难”或“不公”。这种极端认知下,情绪失控引发暴力,女性成为其宣泄怨气的对象。 3. 权力关系中的被动标签化 - 邵某的“老板”身份、王佳佳的“法官”身份,在凶手眼中可能被曲解为“权力上位者”,进而激发其仇视或对抗心理。凶手将自身置于“弱势受害者”角色,将女性被害人视为“压制者”,通过暴力实施“反抗”,本质是对正常社会规则的破坏。 4. 暴力犯罪的随机性与针对性交织 - 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性别并非直接诱因,但其所处的社会角色(纠纷对立方、司法执行者)使其成为凶手“精准选择”的目标。凶手的犯罪行为围绕具体矛盾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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