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男子将刚买没多久的苹果手机弄丢了,后通过警方找到了拾得手机的人。对方不仅承认捡到了手机,还表示愿意归还,但要求男子必须给600元感谢费。男子认为有点多,希望能降低点,但遭到了拒绝。后警方多次联系拾得人,要求其归还手机,谁知拾得人竟寄了个旧手机到派出所。男子忍无可忍,将拾得人告上法院:“你要么还手机,要么赔我1万。”
(来源:商丘中院)
3个月前,王某工资刚到账,就迫不及待地去专卖店买了部苹果手机,花了他10000多元。
然而这部手机才用了3个月,王某在一次外出途中,不慎弄丢了。
王某当时急坏了,他原路返回寻找,但一无所获,只得报警求助。警方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很快就锁定了拾到手机的人宋某。
民警第一时间联系了宋某,告知他捡到他人财物应当归还或者交到公安机关。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宋某在接到警方的电话后,倒也爽快,不仅承认手机是自己捡到的,还答应了要归还手机。不过,宋某提出要王某给600元感谢费,不然就不还手机。
民警将宋某的要求告诉了王某,但王某觉得宋某是在狮子大开口,感谢费可以给,但不应该给那么多,所以宋某希望民警从中协调一下。
民警按照王某的要求,与宋某再次沟通,希望能降低些感谢费,但宋某却坚持要600元,少一分都不行。
民警见劝不动,就让宋某和王某自行协商解决。可宋某始终未出现,而是将一部旧的其他品牌的手机寄到了派出所。
王某见宋某准备耍赖到底,无奈之下只能将宋某告上法院,要求宋某归还手机或者赔偿10000元。
1、宋某要求王某支付600元感谢费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也就是说,宋某向王某索要必要的保管费用是应该的,是合法的。
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支持感谢费,如果宋某认为在保管王某的手机时产生了费用,可以举证证明。如果证明不了,那宋某就没有合理的理由索要保管费。
对于感谢费,是基于道德层面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支出,所以宋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这笔费用。
2、宋某不归还手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宋某的行为的确会构成犯罪。
不过,侵占罪是亲告罪。即被害人需要亲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才会受理。
王某是以民事纠纷起诉了宋某,所以他是自愿放弃了刑事追究的权利。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苹果手机购买时的价格是1万元,但因为已经使用了3个月,所以存在一定折旧,故酌定王某的手机价值为8000元。
宋某拾得王某的手机,拒不归还,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手机,如无法返还,则需赔偿王某8000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