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老人骑自行车时,被一男子驾驶的黑色SUV撞飞,全身多处骨折落下伤残。交警对男子做了酒精检测,呼吸检测数值是22mg/100ml,故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老人次责,男子承担主责,男子也答应赔偿。可2日后,男子的血检数值出来了,是18.41mg/100ml,没有酒驾,这时男子拒绝赔偿。对此,老人的家属不服,认为交警拖延送交血检样本,同时男子的身份也被扒了出来,是一名退休法官。老人的家属认为交警可能碍于内退法官的身份,所以程序上出现了错误。
(来源:大风新闻)
去年4月13日晚7时40分,已经退休的王大爷骑着自行车去跳健身操。由于晚上路上没有多少车辆,所以王大爷就直接横穿马路到对面,结果一辆黑色SUV快速驶来,与王大爷撞了个正着。
巨大的冲击力让王大爷瞬间被撞飞数米远,头部重重砸在地上,头皮都被掀开了。路人发现这起事故后,报警的报警,叫救护车的叫救护车。后王大爷被送医救治。
经诊断,王大爷的6根肋骨和锁骨骨折,脊椎压缩性骨折,还伴有脑震荡,直接被送进了ICU抢救。
事故发生后,交警对肇事司机蒙某做了呼吸酒精检测,数值结果是22mg/100ml,达到了酒驾的标准。蒙某也承认了自己喝了酒,并对呼吸酒检数值进行了确认并签字,同时还垫付了1.5万元医药费。
当晚,交警就作出了简易程序认定,王某某因横穿马路承担次责,蒙某承担主要责任。
之后,交警对蒙某进行了血液采集。但直到4月15日,血液样本才被送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1mg/100ml,未达到酒驾标准。
在血检结果出来后,蒙某一改之前的态度,他认为既然没有酒驾,那就可以走保险,所以他让保险公司赔偿时,扣除了自己原先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
但是王大爷的家属不同意,他们认为蒙某之前答应赔偿看护费的,如果走保险那就没看护费了,所以他们希望能在程序上找出破绽,让蒙某多赔一点。
对此,王大爷的家属提出了以下几点质疑:
第一,交警在认定交通事故时,没有对现场的刹车印做相关检测,那这事故责任划分又从何而来?
第二,血检结果出来前,是否能适用简易程序认定交通事故?
第三,为何采集血液样本后,第三天才送去检测,这是否存在猫腻?
1、对于王大爷家属提出的质疑,从法律上来讲该如何解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具体到本次事件,蒙某的确是酒后驾车,且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应当以血检结果作为最后的依据。
可是交警队在血检结果出来前,就已经认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这显然违反了程序规定。
此外,王大爷的伤情十分严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只有当当事人伤势轻微,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因此,交警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结果无效,应当重新作出认定。
2、那血液样本3天后才被送检,这是否违反程序呢?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血液样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单位。
也就是说,交警在采集了蒙某的血液样本后,最迟可以5个工作日内送检,而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血液样本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即最长时间是8个工作日。
本事件中,交警是在4月13日交通事故发生当晚就抽了蒙某的血样,在4月15日送去疾控中心检测,4月17日检测报告显示蒙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1mg/100ml。
由此可见,血液样本的送检程序并没有问题,完全符合要求。
而检测结果既然证明了蒙某没有酒驾,那蒙某让保险公司来赔偿,这并没有问题,而且保险公司既然赔偿了,蒙某自然可以要回垫付的医药费。
如果王大爷的家属认为赔偿太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蒙某要求多赔。但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没有问题,那所有的赔偿都是有标准的,不是想要多少就多少。
除非能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否则王大爷的家属想要多赔,还是有很大难度的。
对此,您怎么看?
薄纱哥
还要看超没超速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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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一天,啥事都可以办了,包括重新抽取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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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释有什么重要的事情耽误当天没有去送血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