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女子接完假发后,因头发生长致所接假发下移而回到店里要求将4环假发上移至发根处。可结账时,老板却说手工费是1环100元,女子坚称说好的是一共100元。女孩报警后,老板同意将假发恢复原状。可老板却仅将假发接口剪开而并未按照约定恢复原状。女子回家发现后,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一审驳回女子诉求,但二审有不同意见。
(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胡某平时喜欢爱打扮。
2024年5月26日,胡某独自来到男子杨某经营的工作室,要求为其染发及接发。
当时杨某为胡某接假发4环,胡某支付假发费用和染发、接发手工费共计980元。
7月13日,胡某因头发生长致所接假发下移,再次找到杨某,要求杨某将其4环假发上移至发根处。杨某爽快就同意了。
可完成后,双方发生纠纷。胡某表示,杨某当时说的是手工费100元。
杨某承认说过,是100元,但是一环100元、4环就是400元。
假发费用和染发、接发手工费加在一起才980元,仅过了一个多月,移下位置就说要400元,胡某当然不同意并当场报警处理。
因系消费纠纷,民警调解处理此事。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杨某同意将胡某的假发拆下移至其本次到店时的位置即距发根3cm处。即恢复原状。
可之后杨某仅将胡某的假发接口剪开而并未按照协议进行移发,致使胡某的假发陆续脱落。
事后胡某以假发有质量问题且导致其有心理阴影为由,要求将假发退还给杨某,但杨某退还其消费款980元。
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胡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退还其980元、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其的经济损失3千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胡某认为:
杨某是因没有收到400元手工费而故意毁坏其财产的(假发),杨某的行为已侵害其财产权,应当赔偿损失。
杨某答辩称:
每一缕头发上有固定的水晶线接口,其剪开的是该接口,接口剪开假发还能使用;其未告知胡某仅将接口剪开,并未移发。
一审认为:
第二,胡某5月26日到杨某经营的工作室接发,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此次服务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
因此,胡某现要求返还消费款980元,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第二,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胡某7月13日再次到工作室处进行移发,双方就本次服务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并约定,由杨某将胡某的假发拆下移至其本次到店时的位置即距发根3cm处,而杨某仅将假发接口剪开并未按照约定进行移发,导致胡某的假发脱落。假发属于财产。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侵害胡某的人格权,故胡某以侵权为由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于法无据。
最后,关于胡某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头发保养费等共计3000元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未按照约定进行移发导致胡某假发脱落,属于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故胡某的该项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胡某的所有诉求。
胡某上诉时称:
杨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假发拆卸并谎称假发已经按照协商结果接好了。给造成了两项财产损失,
一是其来的时候假发是接好的,现在假发被恶意拆掉,其重新找人接是损失。
二是假发在被欺瞒的状态下拆卸,使其回家的路上假发不断掉落并丢失了一部分假发,影响其后续使用、侵犯其财产权。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审认为:
经调解后,杨某同意恢复原状。但其仅将胡某的假发接口剪开而并未进行移发,致使胡某的假发在离店后陆续脱落。即杨某仅简单剪断连接线,而未实际履行恢复的义务。
杨某作为专业理发机构的经营者,应当预见到仅剪断连接线会导致假发脱落的后果,但其却仍然采取此种处理方式,未尽到专业服务提供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有明显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杨某的不当操作与胡某假发脱落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胡某假发损失,结合胡某的假发损失及接发费用,二审酌定损失为800元。
综上,二审改判杨某赔偿胡某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