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是理发师,他花180万买了套90平的二手房,却没钱装修了,就决定贷款50万,因为他欠银行的钱,贷不下来,朋友就给他介绍了一家贷款公司,本来说好利率是3.6%,可万万没想到,第一笔贷款下来12万,利息竟然变成了18.8%,对方还说了他两笔贷款费用20000元,男子彻底傻眼了,这他可用不起,赶紧把钱还回去,可他要求对方退给他1.4万服务费,对方却嚣张的说:有本事你就去告,如果我有罪,让法律制裁我。结局让人意想不到。网友:哈哈,理发骗别人,玩套路的被别人套路了!
4月23日,黄先生愁眉苦脸的联系了1818黄金眼诉苦,说他被坑了。
据黄先生说,2024年,他用多年积攒的180万,买了套90平的二手房,终于在杭州有了容身之地。
但举全家之力买完房后,他却没办法入住,因为没钱装修了,自己买了房,难道还要租房度日吗?
黄先生心一横,决定贷款50万装修,但是,残酷的现实是,他银行有没还的贷款,再也贷不下来了。
这时,朋友给他介绍了一家贷款公司,一个叫邢经理的人,又给他介绍了朱经理,说这个公司最低利率是3.6%。
黄先生一听喜上眉梢,3.6利率在他承受范围内,但黄先生一直没见到朱经理,都是跟邢经理对接。
随后,黄先生跟贷款公司签订了合同,但里面没有白纸黑字写出贷款利率是3.6%,只写明服务费是5%,放款一笔收一笔,钱到了黄先生银行卡当日就要支付。
黄先生贷款50万,第一笔到账12万,收了他20000手续费。
20000手续费包括5%服务费6000元,4000元贷款保证金,另外,第二笔贷款是30万,虽然还没到账,但10000元服务费,对方提前收取。
邢经理跟黄先生承诺,如果30万没到账,服务费会返还。
但很快,黄先生傻眼了,他在平台App上发现,贷款利息哪里是3.6呀,明明是18.8,他心里咯噔一下,感觉自己被套路了,这他咋能用的起?
黄先生赶紧联系邢经理,对方说让黄先生相信他,只要配合他把贷款办下来,利息就降下来了。
黄先生要求现在就把利息调成3.6,否则他不敢贷,对方怼他,他再瞎搞,被银行知道了,利息就降不下来了。
黄先生觉得是个坑,在他看来,他只拿到了12万贷款,只应该收取6000元服务费才对,可对方多收了1.4万,而且利息也不像承诺的那样,这款他可不敢贷。
于是,黄先生给银行打电话,客服告诉他,利息是降不下来的,很贵的,他们最低利率是7.2%,这12万,每月利息就要2000多,要还3年就是六七万利息。
他一听吓得直哆嗦,看来自己真被套路了。
黄先生一分钱都没敢用,4月7日晚上贷款到账,他9日赶紧把钱原封不动还回去了,三天利息是198元。
在黄先生看来,他们误导消费者,用很低的利率吸引人,真贷款后,利率高的离谱。
但他联系邢经理,要求对方退还1.4万服务费,对方却耍起了无赖。
无奈,黄先生求助媒体,记者帮他联系上那个所谓的朱经理。
朱经理说,黄先生所有的贷款符合流程,手续费也符合规矩,所有的合同是黄先生本人签字,利率在贷款前和贷款后都是知情的。
如果有问题,可以起诉他,如果他有罪,法律会制裁他,轮不到记者问东问西,她不是警方,也不是法院,他没义务回答她的问题。
4月25日,黄先生传来喜讯,说贷款公司已经把14000元退给他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贷款公司通过邢经理向黄先生承诺“最低利率3.6%”,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利率,实际利率高达18.8%,构成虚假宣传。
贷款公司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邢经理通过口头承诺低利率诱导黄先生签订合同,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通过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贷款公司与黄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服务费5%、保证金4000元、提前收取服务费10000元等条款,属于贷款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黄先生没参与协商。
贷款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率3.6%”,却通过口头承诺诱导黄先生签订合同,属于隐瞒关键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 利放 贷,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假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45%,则司法保护上限为13.8%。贷款公司实际收取的利率为18.8%,超出部分5%不受法律保护。
黄先生虽已还款,但可主张贷款公司返还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