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因妻子提出离婚,男子持刀连砍妻子头面部数刀,致妻子重伤2级。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后,结果1个月后又被大女儿指控强奸。一审法院审理后,仅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处男子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检方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李某带着1个儿子与1个女儿与男子王某再婚。婚后又给王某生了一个女儿。 2年前的一天晚上,王某因怀疑李某出轨,与李某发生争吵。争吵中,王某见李某执意要与自己离婚,情绪激动从厨房拿出来一把菜刀朝李某头部、面部等部位连砍数刀,直至李某倒下失去反抗后才停手。 彼时,李某的儿子正巧下楼取快递回来,看到全身是血的李某,借了个电话拨打了110、120。 与此同时,王某也拨打了110、120,并主动向赶到现场的民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某立案。李某被送医抢救后,万幸的是捡回了一条命。经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枕骨骨折、下颌骨左侧骨折,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警方对王某立案大约一个多月后,李某的大女儿又再次报警,声称此前曾被继父王某2次强奸,还因此怀孕流产。 警方随后又再次以涉嫌强奸罪对王某立案。调查完毕后,将两案合并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王某构成两罪,而后对王某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指控王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王某强奸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实指控事实。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考虑到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判决后,检方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王某犯强奸罪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提起抗诉。 王某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表示自己不否认给李某造成伤害的事实,但事发当晚系李某先拿刀,且李某长期以来对自己不好,如果不相信,可以调取自己家中的监控证实。 二审庭审中,检方表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出示了李某以及两个女儿的证言、警方从医院调取的李某大女儿做人工流产手术的相关书证以及B超单。 王某则坚持不认可强奸一事。 二审法院这样判! 由于王某的多次陈述,均供认系其去厨房拿刀砍伤李某,且有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从厨房拿菜刀向李某头部、面部等部位连砍数刀的事实。 而王某所称监控录像,经公安机关补证,未能从其曾租住的屋内找到,其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又由于,警方调取的B超单上记录的胎儿指标数值符合13孕周,胎儿孕周与检方指控王某强奸大女儿的时间上相差近2个月,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且除李某以及两个女儿的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外,再无足以证实强奸事实的客观证据,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经二审补强后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二审法院认为检方的抗诉意见同样也不能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检方的抗诉、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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