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在一家金店花85552元买了一枚钻戒,送给妻子,同时,商家承诺满5年按实付金额100%回购。5年后,男子带着钻戒和销售凭证,希望金店履行承诺,进行回购。可销售员说,老板已经取消了回购政策,不能回购。男子傻眼了,你们凭什么单方面取消?这不是玩赖吗?接下来金店的做法,让男子彻底失望。 据1818黄金眼,5月5日报道,杭州的黄先生遇到这样一件气愤不已的事。 2020年5月1日,黄先生走进一家金店,想为妻子挑选一件特别的礼物。 结婚的时候,条件不允许,妻子也没戴上钻戒。如今,条件好了,他想送给妻子一枚钻戒,给她个惊喜。 他货比三家,最后,决定在这家全国连锁的金店购买,大品牌有信誉保证。 在销售员的再三推荐下,他选择了一枚价值85552元的钻戒,这个价格虽远超了他预算,但金店承诺2年后按实付金额80%回购,满5年按实付金额100%回购。 8万多元毕竟不是小数目,以后妻子不喜欢了,不仅可以换款还可可以变现,无后顾之忧了。 黄先生这才安心付了款,同时,销售员给黄先生出具了一张销售凭证,上面白纸黑字的把承诺写在了上面,还盖着印章。 转眼5年过去,今年五一,黄先生的妻子提议将钻戒变现。 黄先生算了算,这枚戒指已经佩戴整整5年了。 记得当初在金店购买时,店员曾承诺,满5年将按实付金额100%回购。如此一来,等于白戴了5年,确实划算。 于是,就带着钻戒和销售凭证来到了之前的金店。 可万万没想到,当销售员得知黄先生需求,不是想换款,是要求回购,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销售员告知黄先生,老板早已经把回购的政策取消了。让黄先生瞬间火冒三丈:5年前白纸黑字的承诺,现在说取消就取消?这不是玩赖吗? 他据理力争,可商家根本不愿意搭理他,只留下黄先生在原地又急又气。 无奈之下黄先生只能求助媒体,帮忙讨要说法。 记者跟随黄先生再次来到金店,希望金店能兑现5年前的承诺,对黄先生手里的钻戒进行回购。 金店迫于媒体的压力,没再以老板已经取消政策为由拒绝回购。黄先生本以为事情已经解决了,没想到,金店又起幺蛾子了。 值班经理给销售员使了个眼色,让销售员对黄先生手里的钻戒进行称重,销售员称重后发现钻戒的克重4.653,而单子上的克重为4.78,少了0.237克。 按理说,这枚钻戒戴在黄先生妻子手上已经5年了,有磨损再正常不过了。 可销售经理说,正常损耗零点几几克,可黄先生手手上的这枚戒指是正常损耗的2倍多,远超正常范围。 这个情况不得不让他们怀疑,这枚戒指是否是他们店里售出的?或者是否改过圈口?如果是以上的情况,他们是不能按照承诺进行回购的。 黄先生急得直跺脚,再三表示:这5年就是正常戴着,从来没改过!至于为什么损耗这么多?他也说不清楚。 最后,经理只说需要核实一下,回头再给他答复。 黄先生心里清楚,这不过是金店推诿之词,经历此番波折,他对金店的承诺彻底失去信:就当花钱买个教训,以后再也不能轻信商家的促销套路,钱一旦花出去,想拿回来可太难了!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金店单方面取消回购政策,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在该事件中,黄先生与金店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金店承诺满五年按实付金额100%回购,这是合同的一部分。 金全应履行回购义务,金店单方面取消回购政策,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违背了诚信原则。 2、黄先生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店与消费者约定了回购款项,事后,金店却不履行承诺,侵害了黄先生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金店的行为,构成违约,黄先生有权要求金店按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进行赔偿,比如因解决耗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如果金店不给出个说法,黄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然,黄先生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枚戒指确实是该金店售出的。 信源—《1818黄金眼》-2025-5月5日。 #春日生活打卡季#
河南郑州,女子花58000元买了16台烤肠机,商家给她发了6台机器,说卖够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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