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大专学历的女子张某为了找个好工作,竟然伪造本科文凭去应聘,还顺利蒙混过了面试关。公司发了聘书,还特意提醒她信息得真实,张某也是满口答应。可没想到,公司一查学历就露馅了,入职流程当场就被喊停!张某哪肯善罢甘休,直接告上法庭,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赔她钱。结果法院一锤定音,说她提供假证,双方压根没建立劳动关系,直接就给驳回了!这事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也给大伙提了个醒,找工作别整虚的,实力才是硬道理! 据5月14日红星新闻报道,大专学历的张某,找工作找得心急如焚,眼看着身边的同学一个个都找到了心仪的工作,自己却还在求职路上徘徊,心里也是特别着急。 这天,张某在网上看到一家心仪的公司正在招聘,岗位要求本科学历。张某心里一动,想着自己要是有个本科学历,说不定就能顺利入职了。 于是,她一咬牙,一跺脚,决定给自己学历“升个级”。她找了个办假证的,花了几百块钱,弄了张假本科文凭。 简历一投出去,还真让她过了面试关。面试的时候,张某也是表现得落落大方,对公司的问题对答如流。 公司一看,这姑娘不错,就发了聘书,还特意提醒她入职的时候得带齐各种证件,信息得真实。张某也是满口答应,心里还暗自庆幸自己这招走得妙。 可谁承想,第二天公司一核实学历,张某的假文凭就露馅了。公司人事部经理一看,这学历证书明显有问题,赶紧就把入职流程给按了暂停键。 张某接到电话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这假文凭竟然这么快就被识破了。 张某哪肯认栽,她觉得自己为了这份工作付出了这么多,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她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赔她钱。 庭审的时候,张某也是痛快,直接承认了自己是大专学历,但她说自己是因为文凭限制了发展,才不得已买了假证。她还坚称自己能力杠杠的,完全能胜任这个岗位。 公司这边也是据理力争。他们说,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就已经明确说明了岗位要求和学历要求,张某提供假证,就是违反了约定,不诚信。 而且,双方压根就没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入职流程都还没走完呢?赔啥钱? 张某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本科文凭应聘,二是在被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张某伪造本科文凭,虽未直接构成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但伪造学历证书本质上属于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侵犯了学历证书作为证明文件所承载的公信力,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 不过,由于该条款未直接针对“伪造学历证书”进行列举,实践中可能依据“其他证明文件”进行类推适用,具体处罚需结合情节严重程度由执法机关裁量。 此外,张某以虚假学历应聘并试图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可能涉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张某通过伪造学历证书使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与其签订聘书,若后续双方实际履行了部分入职手续,则该合同可能因欺诈被认定为无效。 但需注意,本案中公司及时发现并停止入职流程,双方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涉及劳动合同无效后的赔偿问题。 对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的行为,从民事诉讼角度看,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正是基于其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有效劳动关系且公司存在违法解除行为。 张某伪造学历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的适用具有合理性。学历证书作为评价个人能力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关乎就业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若对伪造学历行为不予处罚,将纵容不诚信行为,损害其他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而公司在此事件中依法核查学历、终止入职流程,体现了对劳动法律关系的审慎态度,其行为合法合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假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约定,不诚信。而且,双方确实没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法。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事,也是给大伙提了个醒。找工作的时候,千万别整虚的,实力才是硬道理。你就算靠假文凭蒙混过关了,那也只是暂时的。 一旦被识破,那可就真的是得不偿失了。张某做的这件事,虽然让人哭笑不得,但也算是给她自己和大家都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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