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先生为了找对象,花6800元在婚介平台报了一对一精准匹配服务。本以为能遇到心仪对象,结果第一次见面,女方穿了条超短裤,李先生觉得这女方不朴实,不是自己想要的类型,心里憋屈得慌,要求婚介所退6000元。婚介所却表示,他们的服务就是安排见面,可没法保证后续发展。这事到底咋解决呢?
据5月22日半岛晨报报道,重庆的李先生都三十好几了,家里人催婚催得紧,他自己心里也着急,一直盼着能找个合适的对象成个家。
为了能快点脱单,李先生可没少下功夫,线上线下各种渠道都尝试过。这不,最近他听朋友说婚介平台有那种一对一精准匹配服务,成功率挺高,他就心动了。
李先生一咬牙,花了6800元在一家婚介平台报了这个一对一精准匹配服务。
他心里想着,这钱花了,总能给自己找个合心意的对象吧。婚介平台那边也承诺会好好给他筛选,安排合适的相亲对象。
没过几天,婚介平台就给李先生安排了第一次相亲。李先生提前就做好了准备,把自己收拾得干干净净、利利索索的,早早地就来到了约定的相亲地点。
等了没一会,女方来了。李先生抬头一看,这女方穿着一条超短裤,上身穿着个露脐装,打扮得那叫一个时尚。
李先生心里当时就“咯噔”一下,他这人比较传统,一直觉得找对象得找个朴实点的,这女方这穿着打扮,在他眼里可一点都不朴实。
整个相亲过程中,李先生都有点心不在焉,心里一直琢磨着这事。
相亲结束后,李先生越想越觉得憋屈,觉得自己这6800元花得太不值了。
他找到婚介所,要求退6000元。李先生气呼呼地说:你们给我介绍这啥人,穿成那样,根本就不是我想要的类型,这钱我得退!
婚介所的工作人员听了,也是一脸无奈。
工作人员耐心地跟李先生解释:李先生,我们婚介所的服务就是负责给您安排相亲见面,至于见面之后你们双方合不合得来,这个我们可保证不了。我们也是按照您的要求筛选了很久,才给您安排了这个相亲对象,真的已经尽力了。
李先生可不这么想,他觉得婚介所收了钱,就得给他找个完全符合他心意的对象。他反驳道:我花了这么多钱,就是想找个合适的,你们这介绍的人不符合我的要求,这钱就得退!
婚介所工作人员继续解释:李先生,这相亲本来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的审美和要求都不一样,我们也没办法保证每一次相亲都能成功。而且我们前期也做了很多工作,筛选资料、安排见面,这些都是有成本的。
李先生还是坚持要退款,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这事在李先生身边也传开了,大家议论纷纷。
其实,李先生自己心里也清楚,这相亲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但觉得花了这么多钱,却没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婚介所,觉得自己已经按照合同提供了服务,不该退这个钱。
这事情到底该咋整,两边都各有各的道理,一时半会还真解决不了。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李先生与婚介所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婚介所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为李先生提供一对一精准匹配服务,包括筛选合适的相亲对象并安排见面。
在本案中,婚介所已经履行了安排见面的义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核心内容。虽然李先生对女方穿着不满意,认为女方不符合其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婚介所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因为婚介所的服务本质是提供相亲机会,而非保证相亲一定成功或相亲对象完全符合客户的主观标准。
关于李先生认为婚介所应保证后续发展,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婚介所并非婚姻的担保人,其服务范围通常仅限于为单身人士搭建相识的平台。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婚介所需保证相亲后续发展或相亲对象必须符合客户的所有要求,那么婚介所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在本案里,没有信息表明合同存在此类特殊约定,所以李先生以女方不符合其预期为由要求退还大部分费用,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婚介服务的性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
他应当明白相亲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单纯以个人主观标准来衡量婚介所的服务是否达标。
而且,从公平原则来看,婚介所在前期已经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客户筛选和相亲安排,这些成本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如果仅因一次相亲不符合预期就要求退还大部分费用,对婚介所而言是不公平的。
当然,如果婚介所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那么情况则有所不同。
若婚介所故意夸大服务效果,承诺一定能找到符合李先生所有要求的对象,但实际上却未履行该承诺。
综合以上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李先生要求婚介所退还6000元费用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婚介所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李先生应当尊重合同的履行结果。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