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大爷将一套200平米的价值800多万元的房子,以500万元卖给了女儿,可女儿并未付钱,但老大爷还是把房子过户给了女儿。万万没想到,女儿因为债务问题,将房子给偷偷卖了,导致老大爷无房居住。老大爷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女儿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了! 据河南民生频道5月25日报道,在2011年4月9日,老大爷孙某因为对原先的居住条件不满,于是置换了一套价值872万元的206平米的大平层。 2013年,孙某决定将这套房子转到女儿名下,但由于无偿转的话,税费会很高,所以他就和女儿小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作价500万元卖给了小孙。 不过,小孙未曾给过一分钱。可即便如此,孙某还是决定将房子过户到小孙名下。 2018年,孙某与妻子曹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之后曹某搬了出去,孙某一直住着这套房子,小孙有另外的房子居住。 2019年,小孙因为做生意欠了一屁股债,为了能还债,她将名下这套房子给卖了,然后打算租房子给孙某居住。 孙某自然不同意,他认为租了别人的房子就是寄人篱下,十分地不自由,所以不同意搬走。 小孙见孙某赖着不走,气得与孙某大吵了一架,而且态度坚决的表示:“这套房子是我的,我想卖就卖,你管不着。” 无奈之下,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小孙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孙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即便是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只要房子没有变更登记,那原房主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实践中才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 本案中,孙某将房子过户给了女儿小孙,那么小孙已经享有了房子的所有权,小孙自然有权决定去卖房子。 但是孙某当初与小孙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可小孙一直没有付钱。也就是说,小孙已经违约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小孙要么把房款补上,要么返还房子。 一审法院调查发现,孙某与小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赠与关系,而且是附带让孙某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内的赠与关系。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还调查发现,孙某当初将房子过户给小孙时,明确表示自己还是要住的,小孙也答应了。 也就是说,孙某与小孙之间就孙某的居住权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现在孙某还住在房子里,可小孙却擅自把房子给卖了,还打算让孙某去租房住,这显然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小孙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房子归孙某所有。 小孙不服,认为房屋已经过户,且已经卖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已经签订,一审法院无权撤销。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父亲将养老的房子赠与女儿,其目的就是希望女儿能看在房子的份上,将来能赡养父亲。然而女儿却惦记着把这套房子如何变现,这的确是不孝。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2025 - 5 - 25
北京,一老大爷将一套200平米的价值800多万元的房子,以500万元卖给了女儿,
岁月静好坊
2025-05-26 20:53:19
0
阅读:3397
何时梦醒
这种女儿,不如生下来就掐死!
czb186
赠与一定要去设居住权
秋天的枫
不孝子
漫步沙滩
这个女儿太不孝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