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丈夫偷偷与网络主播发展为恋人关系,先后打赏22万余元,妻子起诉主播返还,法院怎么判?【本文案例改编自江苏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开的赠与合同纠纷案(2024年判决)】
朱某和叶某是一对结婚近20年的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着小家庭,生活原本平静。 2020年,朱某迷上了一位网络女主播郭某。起初,他只是偶尔在郭某的直播间打赏一些虚拟礼物,像其他普通观众一样,为喜欢的表演买单。叶某对此并未在意,毕竟网络打赏在当下再寻常不过。 然而,事情在2021年发生了转折——朱某和郭某线下见面后,逐渐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为了讨好郭某,朱某不仅继续在直播间大手笔刷礼物,还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财物,甚至为郭某支付生活开销。短短几个月,朱某就花掉了22万余元。 纸包不住火。2021年10月,叶某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愤怒之下找到郭某,要求其归还朱某赠与的所有财物。 郭某起初退还了8.5万元,但剩下的钱款却坚称是“自愿打赏”,拒绝返还。多次协商无果后,叶某于2022年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朱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追回全部22万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朱某的“打赏”行为需要分阶段来看—— 在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前,朱某的消费属于正常娱乐范畴。他通过直播平台充值虚拟货币,购买礼物打赏,本质上与平台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郭某通过表演获得平台分成,属于劳动报酬,与朱某之间不存在直接赠与关系。因此,这部分金额叶某无权追回。 但恋爱关系确立后,事情的性质彻底改变。朱某的打赏不再单纯为了娱乐,而是掺杂了情感动机——他希望通过刷礼物提高郭某的直播人气,甚至维系两人的不正当关系。 此时,无论是直播间的打赏,还是私下转账,都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赠方需返还财产。 此外,法院还考虑到了叶某与郭某此前达成的和解协议。郭某已主动退还了8.5万元,这部分金额被认定为对恋爱关系前赠与的“了结”,因此叶某只能追讨2021年10月之后的5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返还这笔钱,其余诉求被驳回。 本案的关键在于“婚外情”对法律行为的定性。 一旦赠与行为与不正当关系挂钩,便触碰了《民法典》的底线。 类似案件中,即便第三者声称“不知对方已婚”,法院也会结合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频率等)综合判断。例如,天津某案件中,主播明知对方已婚仍诱导打赏,被判返还一半收益。 另外,正常打赏与情感赠与的区分,是此类案件的难点。 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合理娱乐范围(如短时间内巨额刷礼物),或存在私下情感纠葛,法院更可能认定为赠与。 例如,某妻子9个月内打赏主播1.8万次,因与主播发展为恋爱关系,最终被判返还部分款项。 婚姻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即便以“个人消费”为名,也可能因损害配偶权益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