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丈夫婚后多年未育,为满足当父母的愿望,他们来到了医院进行胚胎培育,不料,还没等胚胎移植到母体,丈夫就突然遭受工亡。事后,女子忍着伤痛将孩子生下,而后又来到社保部门为孩子申领抚恤金,可得到的答复却是,“在女子的丈夫工亡时,孩子仅是一枚胚胎,不符合领取条件!”女子不服,便诉至法院打官司,结局亮了。(来源:潮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张素华和王大伟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结婚后生活充满甜蜜,但唯一遗憾的是,他们始终没有迎来孩子的降生。
后来,两人决定一同前往医院寻求帮助。经过一系列检查,他们心如死灰。原来两人均患有不孕不育症。
对于这个让人无法接受的事实,两人沉沦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又重新拾起了对“孩子”的渴望。
而后,张素华和王大伟开始四处求医问药,在此过程中也吃了不少苦。
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当他们了解到了一项名为囊胚培养术的高科技医疗手段后,带着一丝希望,他们来到医院进行了尝试。
幸运的是,胚胎培育十分成功。
但由于张素华当时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合立即进行移植手术,夫妻俩决定将胚胎冷冻起来,等待合适的时机再进行移植。
就这样,张素华回去后开始调养身体,日子一天天过去,就在他们满怀期待地等待移植胚胎的那天到来时,王大伟于2029年12月12日这天在工作中不幸身亡。
噩耗传来后,张素华和公婆悲痛不已,都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无法自拔。
张素华更加坚定了生下孩子的信念,因为这不仅是对丈夫的爱与思念,也是给这个破碎的家庭一丝慰藉。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养后,张素华的身体经检查达到了手术标准。
在家人的陪同下,她来到医院接受了胚胎移植。
经过漫长的等待和期盼,在2021年1月17日这天,孩子出生。
“生命的延续”给这个不幸的家庭重新带来了希望,这也让张女士的公婆从丧子之痛中走了出来,笑容重新回到了他们的脸上。
然而,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张女士却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就她在为孩子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时,社保部门却拒绝了她的申请,理由是在孩子出生时,他的父亲已经离世,而且小王当时还处于胚胎形态,因此不属于遗腹子,因此不符合申领抚恤金的条件。
面对这样的说法,张素华无法接受,她觉得无论如何,孩子都是已故丈夫的亲生骨肉,那么他就有权享受应得的待遇和保障。
于是,张素华一纸诉状将社保部门告上了法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符合一定情形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中包括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之所以本案会产生争议,主要因为该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尚处于胚胎状态下的子女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
此外,《民法典》第16条也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社保部门认为只有在孩子处于遗腹子的情况下,才具有民事权利,进而在出生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利益,而处于体外胚胎状态,则不具备这种拟制的权利认定。
但这种严格按照条文的执行,未免有些机械,也会忽略了现代医疗技术发展带来的特殊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要知道,无论如何,孩子的出生都是张素华和丈夫生命的延续,而且,孩子出生后确实需要经济保障,从情理上应享有抚恤金权益。
此外,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因工受伤或死亡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本案中,若不给予孩子抚恤金,也会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也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本着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应当以孕育方式而有所区别的原则,遂认可了孩子就是王大伟的遗腹子,据此判决社保部门支付从孩子出生后至2025年4月供养亲属抚养费合计60000余元。此外,从2025年4月开始,每月还要足额发放抚恤金,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现如今,该判决已生效,张素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将孩子好好抚养长大成人,完成丈夫的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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