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个人!河南,一老太准备给死去的丈夫迁坟,可是到了坟地一看,变成了深坑,不光坟头没了,连棺木也不见踪影。老太事后得知有人用钩机平整土地,将坟给挖没了,而挖坟的人则称,是在夜里施工,压根就没有见到坟头。老太要求赔偿损失10多万元,而挖坟的人却说,你去法院起诉吧!
秦老太四十多岁时,丈夫撇下她和两个儿子就去世了,她将丈夫安葬在一块山头上,当时还留了墓门,坟头很容易找见。
每年的正月和七月,秦老太都会带上两个儿子,拿着祭品,给丈夫上坟,一诉衷肠。
年月久了,因为岁月的侵蚀,坟头矮了,荒草多了,墓门不见了,多少有些荒凉。
这一年的正月,上坟祭奠的日子如期而至,不过秦老太发现,坟边被挖了一个深坑,再多一点就到坟头了。
一打听,是刘某干的,他租下了这块场地,准备建厂房。秦老太见状,与家人商量,准备将丈夫的坟迁走。
这期间,秦老太找到做白事一条龙的邻居,准备做个衣冠冢,加上棺材、纸扎,再请个阴阳先生,得花上15000元。
等到了六月,秦老太带着家人去山上迁坟时,原来坟所在的位置,也成了深坑,不光坟被挖了,连埋葬的棺木什么都找不见了。
人死都不得安生,秦老太一家,既悲痛又气愤,找到施工的刘某。刘某一听也懵了,他说不知道那里有坟啊!
那有没有挖出东西呢?被这么一问,刘某说,是在晚上施工的,挖出来的土接着送去修高速或者垫地基了。
要知道,自丈夫下葬到坟头被挖,已经过去了十多年,估计棺木也腐烂了。
但是无论村里还是当时帮着下葬的亲友均能证实确实是刘某将坟给挖没了,刘某对此也和秦老太一家进行了协商,但基于赔偿金额差的太多,均不了了之。
无奈之下,秦老太一家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诉求一要赔偿修墓的损失15000元,二要精神损害10万元。
法院审理后,结合秦老太提供的证据,认定刘某将坟挖没这一事实。
至于如何进行赔偿,看看法院如何处理。
第一,《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逢年过节到先人墓前祭拜一下,是中国人几千年以来的传统习俗,墓地是后人祭拜先人的地方,擅自挖毁他人的坟墓,是对该坟墓主人的后人极不尊重的。
本案中,秦老太丈夫的墓地被毁,其民事权益遭受侵犯,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请钩机平整场地挖毁了坟墓,是侵权行为,事实上也给秦老太造成一定的伤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秦老太主张修建衣冠冢共花费15000元,但是仅提交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经法院询问证人,并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酌定刘某赔偿修墓损失10000元。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秦老太丈夫的坟墓系寄托哀思、缅怀的特定场所,刘某的行为侵害了秦老太丈夫的遗体、遗骨,秦老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但是秦老太主张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支持精神损失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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