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为收“废品”擅自进入超市的蔬菜区,而后拿了泡沫箱、瓶子后,直奔超市的货

闻花听叶 2025-06-14 16:47:00

上海,老人为收“废品”擅自进入超市的蔬菜区,而后拿了泡沫箱、瓶子后,直奔超市的货梯下楼,结果被货梯压伤脚。一分钱没挣,还受了伤,老人越想越憋屈,向超市索赔,未果后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承担20%的责任,老人自担80%。 据悉,顾老太在家闲着没事,常常会去收一些废品进行转卖,以贴补家用。一天,听闻家附近超市有一些泡沫箱子可以收,便前往超市。 到了超市后,顾老太没有跟超市的工作人员打招呼,擅自拿走了超市2楼蔬菜区放着的泡沫箱和瓶子,而后直奔超市的货梯,乘坐货梯下楼。 谁料,到达一楼后,顾老太因为货梯还没停稳便下去,在转身拿泡沫箱时,被货梯压住了脚。 顾老太疼的大声呼救。超市的工作人员闻声赶到现场,把顾老太的脚弄出来,并为顾老太拨打了120,将顾老太送医治疗。 医院诊断,顾老太左脚脚趾第二根断趾及第三根骨折。 一分钱没有挣,还受了伤,顾老太出院后,越想越憋屈,便要求超市赔偿,遭拒后,便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共计2.7万余元损失。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顾老太要求超市赔偿的依据正是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是,超市的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出现,也无人制动电梯,导致自己的脚趾被压长达半小时。 面对顾老太的控诉,超市认为自身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仅愿意赔偿顾老太2000元,理由是,第一、货梯及周围贴着禁止载人,货梯按钮也写着非本店员工禁止操作的提示语,还设有隔离门,但不知道隔离门当时是否上锁。 第二、货梯只有在运输货物时才会有专人进行操作、管理,事发时,正值节假日,没人料到会有人擅自前往货梯区域。 第三、听到老人的呼救后,超市的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履行了救助义务。 法院怎么判?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针对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自身服务场所的人。 具体到本案,虽然顾老太并非去超市消费,而是去收废品,同样在超市安全保障的范围之内。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超市是否对顾老太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从是否违反法律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以及经营者的预防成本及预防能力五个方面来判断。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虽然设有相关的提醒和隔离门,但是未安排人员对货梯的使用进行监督、引导,导致顾老太可以随意进出货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考虑到顾老太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货梯不能载人,仍操作、乘坐货梯,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酌定超市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又因核算后超市承担的责任不足2000元,超市又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赔偿顾老太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赔偿顾老太2000元损失。 最后,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千万别把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当回事!否则,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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