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想养鸵鸟,他联系到养殖基地,对方说这是活物,要他加上V信交易,加上之后,按对方要求,转账700元买了2只,第二天一早,快递打电话告诉男子,鸵鸟死亡,要他拒收,男子拒收后联系商家,商家要他去问快递,之后,商家失联,男子找平台理论,平台的回复,令男子崩溃。 2025年6月17日,据大参考报道,一男子花钱买鸵鸟,之后的事情,一眼难尽。 张先生见到记者,情绪激动,他告诉记者,花了700元在网上买了两只鸵鸟,啥也没看到,就看到两只死亡的鸵鸟照片! 原来,张先生的朋友已经60岁了,他年纪大了,就喜欢在网上刷视频。 5月份的时候,他无意间刷到有人养鸵鸟,养大的鸵鸟非常可爱,驮着主人到处跑着。 朋友心动,自己也想养两只来玩,可他不会网购,拜托张先生帮助他寻购。 张先生没有多想,多年的好友拜拖给他,自己应该义不容辞,他开始在网购平台上寻觅,果然找到一家珍禽大型养殖基地。 张先生按照页面上的联系方式,联络到了商家,商家告诉他说,由于本产品是活体,大小不同,价格不同,具体咨询,朋友圈都有视频,加上后看一下吧。 张先生加上之后,对方要他私下转账,说不用在平台上交易,现在是法治社会。 对方又说,就几百块钱,我们是老厂家了,不会骗你! 对方还说,鸵鸟是5斤来重,5个来月,一只350,两只就是700元整。 张先生又问,售后咋样?对方回答,这个没事,如果死亡,我们都会给你补发的。 张先生没有怀疑,因为对方朋友圈全是鸵鸟发货视频,还有别的买家给他的转账记录,一切说明,他是正经生意。 张先生转账了700元给他,对方收款,到了5月27日晚上,对方给张先生发来个快递号。 张先生原本以为,很快就能收到鸵鸟,他万万没有想到,第二天一早,顺丰就给他打来了电话。 顺丰告诉他说,鸵鸟死了,已经臭了,并给他发来视频,视频上是死亡的鸵鸟和快递箱子。 顺丰告诉他说,要他拒收,张先生拒收后联系商家,要求对方处理此事。 商家回复他说,要问问快递,鸵鸟是如何死的,等了两天,没有回音。 张先生急了,再联系对方,对方失联。 陈先生受骗,气的不行,他告诉记者,对方信息不回电话不接,自己花了700元,只看到照片。 记者点开对方朋友圈一看,果然如张先生所说,对方名称是A珍禽特种养殖,里面有很多发货的视频。 不但有鸵鸟发货视频,还有别人购买转账记录,记者要张先生当场联系对方,可商家依旧不接电话。 张先生找网购平台,平台说他是私下交易,他们不管,张先生崩溃。 可张先生认为,我是在你们平台上加了电话。 平台: 你脱离了平台交易,平台没有办法直接约束到他。 记者询问平台?那你们允许商家这样操作吗? 平台回复:不允许的,我们会核查,如果事件确实是这样,平台会对商家做出处罚。 最终,平台告诉记者,根据他们的反馈,他们得进一步了解情况才能做出判断,请记者理解。 如今,张先生和平台正在进一步协商,记者呼吁大家,遇到商家要求线下交易,一定要学会拒绝,脱离平台监管,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电子商务法》第57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张先生在网购平台上找到商家后,被诱导至平台外私下交易,脱离了平台的监管和保障体系。 这种行为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 平台虽表示不允许商家私下交易,但未能有效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且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未能提供充分的帮助和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在朋友圈展示发货视频和买家转账记录,诱导张先生信任并私下交易,承诺如果鸵鸟死亡会补发,但实际却失联,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商家负有监管责任。 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家存在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可能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好消息,云昊陪着柴桑大姐来到了郑州!这一看门口,就知道来郑州见五叔了!有云昊
【1评论】【1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