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一女子查看果园监控时浑身发抖,邻居正将整瓶草甘膦除草剂倒入灌溉水缸,而

云霄记史 2025-06-28 10:58:00

四川凉山,一女子查看果园监控时浑身发抖,邻居正将整瓶草甘膦除草剂倒入灌溉水缸,而3米外就是全家饮用水池!刺鼻药味让她瞬间报警。据悉,双方因土地纠纷结怨,村委调解多次未果,邻居是特殊人群,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涉案邻居已被控制。   据新京报2025年6月27日报道,近日,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阿美(化名)在自家石榴园劳作时,手机监控警报突然响起。她以为有人偷盗石榴树,急忙查看监控画面。   镜头里,邻居吉克(化名)正鬼祟张望后潜入果园,将一整瓶不明液体倒入灌溉水缸,随即匆匆离去。阿美顿觉脊背发凉:两家因土地纠纷积怨已久,此举绝非善意。   她冲向水缸,刺鼻气味扑面而来。更令她恐惧的是,水缸旁三米处便是全家饮用的蓄水池。若邻居也向那里投毒……阿美不敢细想,颤抖着报了警。   警方检测确认,不明液体是草甘膦除草剂。阿美听到后,双腿发软。   经查,吉克与阿美曾经存在土地纠纷,村委曾经组织调解,但多次均未果。   警方称,吉克已被控制。   阿美担忧的是,邻居这次投毒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是特殊人群,是否影响处罚。若再次投毒,后果不堪设想。   事件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析呢?   1、投毒者吉克是否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本案中,阿美家的监控视频直接记录了嫌疑人吉克的全部投毒过程,而经鉴定,吉克投入的确系有毒液体,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基准刑 3-10年。即便吉克的目的是毁坏石榴树,其行为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过调查,阿美与吉克存在土地纠纷,不排除本次投毒就是因为该纠纷的报复行为。一旦吉克释放,考虑到两家是邻居,距离不远,有可能引发矛盾升级,甚至再次投毒可能。   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吉克已经认识到错误,无法断言不会有再犯可能性,从审慎角度,也应该逮捕。   2、吉克的投毒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犯罪?   首先,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4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该罪不以实害结果发生为要件,只要行为产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构成既遂   本案中,草甘膦属于有毒液体,大剂量接触肯定会导致身体损伤,甚至出现死亡结果。而灌溉水缸与饮用水池直线距离较短,草甘膦可能通过土壤渗透、器具污染等途径扩散至饮用水源,威胁对象涵盖阿美家庭成员及可能取水的其他人员,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构成威胁。   吉克如投毒不是针对阿美个人及其家人或者石榴树,则存在放任投放毒液危害不特定人生命安全的结果发生,或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其次,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如吉克投放毒液的目的是为了报复阿美及其家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两人存在土地纠纷,结合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或被认定情节较轻,在3年至10年判处刑罚。   如吉克投放毒液的目的是为了损害阿美家的石榴树,则该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考虑到及时被制止,构成该罪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以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未造成损害”以及“残障人士”是否成为免责事由?   一方面,《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诉法》第16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吉克的投毒行为,因为被阿美及时发现,并没有发生什么实质危害后果,如人身或财产损害。   但是,未造成损害与情节显著轻微并不能完全等同,情节显著轻微通常不会造成损害,但是,未造成损害并不是说明情节显著轻微。   就本案而言,吉克明知投放的液体是有毒的,且可能造成阿美家人身损害或者石榴树被破坏,具有主观恶意,具有潜在危险性,不宜说情节显著轻微,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另一方面,《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精神病患者或者聋哑人等特殊人员才可能免予刑事责任,但是吉克是残障人士,即便是聋哑人,也不影响其投毒,不影响其行为定性,不宜作为免予刑事责任的理由。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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