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黄衣女子疯狂捶打邻居家门,嘶吼声响彻楼道,只因对方电动车停在了她"专属"

掘密探索家 2025-07-04 14:26:13

江苏,一黄衣女子疯狂捶打邻居家门,嘶吼声响彻楼道,只因对方电动车停在了她"专属"三年的公共车位!女子认为“自己的电动车长期停在同一个位置,那么这个位置就是自己的。”民警到场后,她竟理直气壮宣称:"没固定车位,但从来没人跟我抢!他明知道车位是我的,还停在那里,侵害我权益了。"民警当场普法打脸:"公共区域谁先到谁停!" 网友神评炸锅:"照这逻辑,我租的房子住十年岂不成我的?"   7月4日,法治进行时报道,江苏某小区上演一场激烈冲突。   中年女业主黄梅(化名)疯狂敲击年轻邻居陈明(化名)的家门,刺耳的咆哮声划破楼道宁静:“我停这儿三年了!谁准你占我车位?!”   原来,陈明当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公共停放区某空位,而该位置恰是黄梅长期习惯性停放点。   尽管地面无专属标识、物业未划定固定车位,黄梅坚称此处是她的“私有领地”。   监控显示,她持续拍门数分钟,反复高喊“住了这么久不懂规矩吗”,甚至逼问陈明“我的车该停哪儿”。   不堪骚扰的陈明最终报警。民警到场后,黄梅仍情绪激动,指着水泥地强调:“虽然没固定车位,但从来没人跟我抢!”   民警当场驳斥:“公共区域谁先到谁停,讲点道理行不行?”   调解无果后,陈明无奈向网络曝光视频,引发数万网友热议。   有网友讽刺:按她的神逻辑,我每天坐地铁都抢同一座位,三年后这节车厢归我?   有网友强调:理解长期停放的惯性,但法律不是谁凶谁赢,女子的行为可能过激了,或许应该和邻居好好商量,事情就有序解决了。   也有网友斥责:当你的‘规矩’和法律冲突时,错的永远不是法律,女子的行为或涉嫌寻衅滋事。   那么,黄梅长期停在一个车位上,是否意味着其就享有这个车位的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呢?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黄梅雨邻居所争的电动车停车区域属于小区的公共区域,而占用公共区域用于停车的位置当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某个人所有。   即便这个车位是小区内有规划的车位,但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也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或建设单位去决定管理或处分。   而长期占有从来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车位的所有权取得方式通常有建造、买卖、善意取得、添附等方式,但绝对不会因为长期占有即取得所有权。车位的使用权也是如此,不会因为长期占用而取得专属使用权。   黄梅或主张“多年年持续占用”属于事实行为,但我国物权体系采用严格法定主义,针对不动产,遵循登记生效原则,非经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发生物权效力。   而时效取得制度只是域外概念,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这意味着,占有他人的不动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并不会自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有网友说,黄梅长期占用车位,而邻居都没有异议,物业也没有异议,这说明大家默认其专属使用该车位。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   具体到本案,其他业主未争执或物业没有异议不等于权利让渡,而是对公共区域自由使用权的保留,不代表放弃了权益,更不代表黄梅取得了所有权或专属使用权。   同时,黄梅深夜上门咆哮维权,侵害了邻居们的生活安宁权,或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即使黄梅确有正当诉求,其行为仍构成权利滥用,何况黄梅的诉求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维权强度过激,规避物业调解、民警处置等公力救济途径,已经影响了小区其他不特定业主的人身权益,破坏了治安秩序,或可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陈明作为受害人,其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黄梅停止采取敲门等方式侵权、赔礼道歉以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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