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90后男子在生活重压下,竟萌生“杀女友再自杀”的可怕念头。趁女友熟睡时,男子持刀抵住其脖子。女友睡梦中感到冰冷异常惊醒,拼命反抗,脖子后背被划伤。生死关头,男子看到女友惊恐眼神,心软停手,不仅松开掐脖的手,更主动拨打110报警自首。经查,男子行凶时正处抑郁发作期。事后,男子取得女友谅解并认罪认罚。庭审中,男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成为审理焦点,法院这样判决。 据金羊网7月4日报道,李明(化名)出生于1999年,结识了同样是90后的女子张晓(化名),后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租住在广州天河区。 2022年7月23日晚22时许,李明因长期积累的工作、生活压力过大,产生了极端想法:打算先结束女友张晓的生命,随后自己再自杀。 次日7月24日早上7点左右,趁张晓还在熟睡,李明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进入卧室。他用右手压住张晓的胸口,左手持刀抵住张晓的脖子,意图实施杀害。 张晓在睡梦中惊醒,感受到生命威胁后,本能地拼命反抗。在反抗过程中,李明手中的水果刀划伤了张晓的脖子和后背,后经法医鉴定,这些伤情构成轻微伤。 李明见张晓反抗激烈,又改用双手掐住张晓的脖子。张晓奋力挣扎,最终挣脱了李明的双手。在此过程中,李明自己的手也被刀划伤,同样构成轻微伤。此时,李明看到张晓惊恐万分的样子,内心受到触动,停止了进一步的侵害行为。 李明随后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警方说明情况,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到来。警察到场后,李明被带走调查。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李明在案发当时处于“抑郁发作”的精神疾病发病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受到削弱,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法院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明的精神状态及是否适合接受审判进行评估。鉴定结果显示,李明当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的症状部分缓解状态,被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此外,李明在事后积极寻求张晓的原谅,并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张晓的书面谅解。 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明提起了公诉。 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李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明因工作压力产生杀害女友张晓的想法,符合杀人的故意,这一点实务中比较难判断,主要结合作案动机、作案工具、杀害部位、结果等因素。 李明使用刀具趁着女友熟睡抵住脖子,而脖子是要还部位,在张晓惊醒反抗中,双方均有受伤,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有杀害他人的故意,但关键还是李明认罪认罚,承认杀人行为。 因此,李明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李明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张晓在案发时已被控制并受伤,李明在有能力继续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彻底地停止了杀人行为,包括松手、停止掐脖,这是中止的核心特征。 他看到张晓害怕而停手,表明其犯罪意志的自动放弃,而非被迫停止,如被他人制止或无法制服反抗。其后续的报警行为进一步印证了中止的彻底性。 在作案过程中,李明造成张晓轻微伤,属于“造成损害”的情形,依法应当减轻,这意味着法院在此情节上无自由裁量余地,必须依法予以减刑。 同时,司法鉴定确认李明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明的鉴定结论是“限定”而非“无”责任能力。李明能计划、实施犯罪,并在关键时刻自主停止,表明其仍保留相当程度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其疾病状态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但非决定性因素或免罪金牌。 考虑到其责任能力确有减弱,但犯罪意图明确、行为主动,选择“从轻”比“减轻”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李明犯罪后,主动报警、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形。在后续诉讼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关键是,李明通过努力获得了被害人张晓的谅解。这些都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综合各项情节,判决李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意味着李明暂不用坐牢,但有四年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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