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初二学生参加同学生日宴,在德某餐厅聚餐时,主动提议喝酒,各自喝下几瓶啤酒后,又提议去外面玩耍,拉着伙伴冲进湖边戏水,不幸溺亡。事后,家属认为餐厅向未成年人售卖啤酒违法,同饮者和戏水者未尽劝阻和照顾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对孩子是死亡有不可推卸责任,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赔361456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中国新闻周刊7月2日报道,初二学生小胡(15岁)受邀到同学小蒋(14岁)的生日聚会,地点在德某餐厅。 聚餐时,小胡主动提议喝酒,小蒋同意,两人各喝两瓶啤酒。随后同学小陈(14岁)加入,三人又共饮四瓶啤酒,餐厅未查验身份且持续供酒。 饭后,小胡提议去湖边玩耍,途中遇到同学小邓等四人,七人结伴到湖边戏水。戏水过程中,小胡不慎溺水,同伴施救未果身亡。 小胡父母起诉德某餐厅、六名共同游玩未成年人(小蒋、小陈、小邓等)及其监护人,以及小胡就读的中学,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36万余元。 据悉,所有涉事未成年人均为某中学初二学生;学校日常已开展安全教育,留存安全日志等记录;餐厅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即售酒。 对此,有网友说,餐厅明知到是小孩子,不劝阻就算了,还卖酒出去?老板夜里睡得着吗!要是当场拦下这酒,孩子现在还能好好上学。 有网友说,14岁孩子看着像18,我们咋查证?难道每个顾客都查身份证?这锅全甩给商家不公平! 有网友说,支持学校无责!周末出事也赖老师?难道给每个学生装GPS?家长自己管不住,别让学校背锅! 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餐厅卖酒给未成年人,为何要担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律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即便是未成年人看着人高马大,像成年人,无法判断年龄时,也可以通过核查身份证确定。 小胡等人才是十四五岁的孩子,初二学生,可能长得比较高,但还是应该可以看出是未成年人的,餐厅对小胡等人未查验身份即供酒,属明知故犯。即便不知法,也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小胡等人因饮酒后,直接导致小胡等人判断力下降、行为失控,这才使得小胡提议出去戏水玩耍,,显著提升了溺水风险。 法院将餐厅的售酒行为视为“开启危险源”,具有 可追责性。好比商家违法给未成年人递了一把刀,虽未直接伤人,但为伤害埋下隐患,故需担责。 2、同伴未提议喝酒并劝酒,更未提议及推人下水,为何也要赔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义务除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因先前行为导致他人深陷危险状况时,有义务采取合理限度保障措施,包括同饮者或同玩者之间救助行为。 饮酒同伴小蒋、小陈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年龄也有十多岁,加上学校教育,理应知道酒后可能失控,但未劝阻饮酒,而酒饭后继续同行戏水,未制止危险行为。 这两人作为直接参与人员,视为共同危险活动的组织参与者,负有事中提醒、事后救助义务。 戏水同伴小邓等四人,几人虽未饮酒,但明知湖边戏水有险,尤其小胡刚饮过酒,未劝阻或呼叫大人,仅事后施救不足抵消失职。对于共同活动成员负有最低互助责任,未采取合理限度措施即有过错。 但是,每个人的责任并不相通,要结合各自过错分担,小蒋、小陈责任更重,因其全程参与饮酒决策;后加入者责任较轻。 3、学校为何完全无责?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对于校内的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未尽相关义务,则引发赔偿责任。 但是,学校的责任一半限于校内及可管控时段,如上课、寄宿期间。本案事发休息日、校外聚餐,学校无法实时监控学生动向。 同时,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过安全日志、教学记录证明日常教育到位,履行法定职责。若强加责任,等同于要求学校24小时监控学生,远超合理范围。 因此,学校已尽到自己职责,无需担责。 同时,考虑到小胡作为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议喝酒及戏水,存在过错,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自担主要责任。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餐厅赔偿 21,183.36元;六名同伴监护人按比例赔偿共14,114.27元;学校不承担责任。
2024年4月18日,湖北武汉5名小学男生合伙“欺负”1名女同学,事后,学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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