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湖南长沙,两男子好心,驾驶9座车辆,搭载了14名儿童,从河南南阳送至广东东莞,与务工父母团聚过暑假,每个家长收300元。不料,两男子驾车至长沙高速时被查获,10几个孩子像沙丁鱼挤爆车厢,5个孩子蜷在后备厢铁板上。交警怒吼:这不是帮忙,而是害人,超员77.8%让刹车失灵风险暴增,随时可能发生事故。调查后,交警发现车辆还被非法改装,以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对两男子作出处罚。两男子本以为罚款、扣分就没事了,没想到,交警以两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警方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7月5日,据扬子晚报报道,司机邢大强于2025年7月1日驾驶一辆核载9人的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赵志明,在湖南华常高速被交警查获。 神奇的是,该车实际载客16人,其中14名为暑假赴广东与父母团聚的留守儿童(俗称"小候鸟"),另两人为邢大强和赵志明。车辆超员比例达77.8%,超过核定人数7人,且存在两项违法情形: 一是,违法改装,车内加装座椅,后备厢搭建铁板,5名儿童被迫蜷缩在铁板上; 二是,非法营运,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但邢、赵二人向每名儿童家长收取300元至400元费用,从河南南阳运送至广东东莞。 交警当场对超员乘客安全转运,并对邢大强合并处罚,驾驶超员50%以上(未达100%)罚款400元、驾驶证记9分;违法改装罚款,未披露具体金额。 同时,交警除对邢大强、赵志明进行安全教育之外,还告知两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移交警方立案。 目前,邢大强、赵志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 1、为何严重超员构成刑事犯罪? 邢大强、赵志明辩称“只是帮老乡带孩子”,但法律不看表面关系,而看行为本质。 其一,收费模式:每人300-400元,从河南到广东跨省运输,已形成营利性服务链条; 其二,对象不特定:运送14名非亲属儿童,符合“承运不特定乘客”的营运特征; 其三,车辆性质: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恰恰强化了非法性。 其四,通俗理解:如同用私家车跑长途客运,即便自称“帮忙”,收钱即属载客生意。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司法解释,大型载客汽车,超员50%以上或者超员15人以上;中型载客汽车,超员80%以上或者超员10人以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超员100%以上或者超员7人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本案中,邢大强、赵志明驾驶车辆核载9人实载16人超77.8%,远超标准。 而且,5名儿童蜷缩后备厢铁板,车辆改装使风险倍增,如后备厢无固定装置,急刹车易被甩出;铁板阻碍逃生通道,事故中易成“铁皮棺材”;超员77.8%导致刹车距离延长近一倍,爆胎风险激增。 二人可能辩解“家长同意超员”,但刑法关注的是对公共安全的放任,二人明知核载9人仍装16人,明知后备厢载人违法且危险,明知儿童无自救能力仍实施严重超载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家长签订“生死状”,也不能豁免司机对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正如酒驾者征得乘客同意,出事仍需坐牢。 2、车主未开车为何同罪? 赵志明若辩称“我只是收钱没开车”,那么,是否意味着赵志明不构成刑事犯罪,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答案:当然不是。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传统的共同犯罪来看,通常两人有共谋的意思,才可能以共犯论处,包括共同主犯,也包括帮助犯、胁从犯等。这意味着,只要赵志明说没有共同实施犯罪,或就可以脱责。 但是,在危险驾驶罪中,尤其是超载行为涉嫌的,除了司机外,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只要负直接责任的,也要以共犯论处,这是例外情形。 赵志明作为车主,主动联系家长、收取费用、安排路线,是运输行为发起者;作为车主,其提供改装车辆,加装座椅、铁板,主动制造风险源;现场参与,跟车押运,实时知晓超员状况却未制止;赵志明相当于“幕后老板”,司机只是执行者。 很明显,赵志明虽然不开车,但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司机邢大强实际上应该也是听取赵志明安排,赵志明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而且,赵志明每名儿童收费300-400元,是违法活动的直接获利者。若允许其以“未开车”脱罪,将变相鼓励车主组织超员运输后推责给司机,架空法律威慑力。 因此,邢大强、赵志明均可能以危险驾驶罪被定罪量刑,但如两人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或可争取缓刑。
全网曝光该名司机,近日一名在独库公路上违章的司机在接受处理时口出狂言,交警在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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