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都吓人!”福建泉州,35岁男子晚上在街上溜达时,看见一名身穿裙子的年轻女子进入厕所,而后起了歹心,尾随对方进入厕所,在对方如厕时,将手从地缝伸进厕所,摸了女子的下体后逃离现场。女子被吓得连连尖叫,反应过来后报警。事后,警方将男子抓住,并对男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受害女子久久难以释怀,被诊断为严重抑郁后,委托律师将男子告上法庭,向男子索要8000元精神损失费及2000元律师费。法院判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
案情显示,2024年12月3日20时许,35岁男子陈某独自上街吃饭,饭后在街上溜达。
陈某在街上逛着逛着,看到一名身穿裙子的年轻女子进入公共厕所,便起了歹心。
随后,陈某尾随对方进入厕所,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在对方如厕时,通过厕所地下缝隙,伸手摸了对方的下体后逃离现场。
大晚上厕所下面出现一只大手,受害女子的心情可想而知,被吓得连连尖叫,反应过来后,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受害女子报警后不久,警方便找到陈某,并以陈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转眼大半个月过去了,由于受侵害后出现睡眠减少、厌食,经常会有自责自罪等罪恶感,有时甚至会出现自残、自杀倾向,受害女子随后前往医院去检查,结果被诊断为严重抑郁。
受害女子咨询了律师,而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又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自己8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和2000元律师费。
法庭上,受害女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还提供了警方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的检查单、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的发票。
面对受害女子的控诉,陈某并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怎么判?
1、《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虽然陈某并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但是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法院通过受害女子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确认了陈某侵害受害女子而后被拘留10日等事实。
2、《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受害女子的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虽然陈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能免除陈某的民事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认为,陈某侵害受害女子,导致受害女子严重抑郁,受害女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陈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酌定陈某赔偿受害女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另考虑到陈某的行为导致受害女子为维权而支付律师费2000元的损失,该损失也应由侵权行为人陈某承担。受害女子诉请陈某支付律师费2000元,合理合法,亦应予以支持。
综上,最终判决陈某限期赔偿受害女子7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