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一女子在某彩票摊买了一张彩票,还没付钱,当即开票,惊呼中百万大奖,老板一把夺回奖票:"刮前没给钱,票算我的!"女子愤而报警。蹊跷的是,老板咬死"先付后刮"行规,却拿不出明示证据。目击者爆料:老板曾放话"想拿奖票?先买光我剩下的!"警方介入后双方突然和解,福彩中心证实"已兑奖"。网友追问:百万奖金怎么分的?谁低头让步? 7月7日,据中原网、九派新闻报道,2025年7月6日晚8时许,安徽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一街头福利彩票摊发生纠纷。 顾客张女士(化名)在摊主王老板(化名)经营的摊位刮开即开型彩票后,声称自己刮中100万元大奖。但王老板当场扣留中奖彩票,拒绝交付。张女士随即报警。 据现场目击者称,王老板在此摆摊售彩约两年,纠纷起因是张女士刮奖前未支付彩票费用。王老板事后辩称,其经营规则是“先付款后刮票”,因张女士未付款,彩票所有权未转移,故中奖彩票应归摊位所有。 另有目击者表示,王老板曾要求张女士“买完全部剩余彩票才可带走中奖票”,但此说法未获双方一致确认。 警方到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截至目前,福彩中心通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中奖者已顺利兑奖。 派出所证实,纠纷已化解,但和解具体内容未公开,彩票所有权归属、付款责任分配等核心问题均未披露。 对此,有网友说,刮彩票又不是开盲盒!摊主进货要真金白银,没付款就刮奖,万一中了说跑就跑,小本生意谁扛得住?支持老板硬气! 有网友说,笑死,平时刮出5块老板秒收钱,刮中百万就变脸?视频里大姐手都在抖,换你被夺票试试!这哪是维权,分明是眼红截胡! 也有网友说,细思极恐!要是票真归摊主,以后老板专找‘托儿’免费刮,刮中小奖自己收钱,刮中大奖吞票,稳赚不赔啊!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刮奖未付款时,彩票到底算谁的?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女士在王老板彩票摊买彩票,双方成立的是射幸合同,在该合同中,张女士支付彩票价款,而王老板提供彩票,张女士同时还获得一个中奖机会,但具有不确定性。 王老板既然把彩票交付给张女士,说明王老板这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张女士则需要支付价款,但此时,彩票属于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了,张女士即时取得彩票权属。 王老板有权要求张女士支付价款,如果不支付相应价款,则张女士属于根本违约,王老板有权解除彩票合同,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票。 遗憾的是,张女士并没有说不付款,而且还中了一百万,彩票钱也就几十,更不会拒绝付款,也就不会存在违约情形,王老板没有机会要回彩票了。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意思表示。若王老板目睹张女士刮奖未制止,相当于用行动认可“先刮后付”流程,事后反悔可能被认定违约或构成权利滥用。 也就是说,彩票的权属应当归张女士所有,那这个一百万大奖当然也是张女士的,但张女士要付彩票钱。 2、王老板所称先付款后刮票的规则是否算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王老板从未在摊位张贴提示,也未在交易时口头声明规则,则该规则如同“抽屉里的霸王条款”,对不知情顾客无效。正如不能进餐馆吃完面才告知“必须先买单后用餐”。 即使当地摊贩普遍实行“先付后刮”,但若福彩中心从未将此写入销售规范,该惯例仅约束摊主间的供货关系,如“赊账不供票”,不能对抗消费者。 若现场监控显示其他顾客均先付款再刮奖,张女士可能被认定“明知规则仍违规”;反之若多人先刮后付,则王老板涉嫌选择性维权。 3、扣票行为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暂且不说张女士已经取得彩票权属,即便有争议,彩票成本仅数元,王老板扣留百万彩票远超合理自救范围,且当时情况未达到紧迫性的程度。 王老板如有要求张女士“买光剩余彩票才给奖票”,暴露将中奖概率转嫁消费者的意图,有悖彩票公益属性。 显然,王老板的扣票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 最后,各方证实,双方已经通过和解的方式处理,具体内容不详。但不容置疑的是,诉讼需数月,彩票兑奖期一般比较短,和解是避免奖金快速兑现的理性选择。 对此,大家怎么看?
真是见钱眼开,女子刮刮乐中1000000大奖,彩票摊主一把夺过彩票占为己有,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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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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