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名38岁工人突发主动脉夹层Ⅲ型,这是一种被称为“人体炸弹”的凶险疾病,若不及时手术,死亡率高达70%以上。可工人因为担忧手术费用太贵,执意放弃治疗。可主治医生不忍一个人就这么放弃自己的生命,当即自掏3万元垫付了手术费,并承诺会帮患者筹钱,最终将这名工人从鬼门关拉了回来。
在此事报道后,不少网友盛赞该医生是医者仁心。但也有声音质疑,医生是否能强制要求患者接受手术治疗?若术后患者拒不还款,这笔钱该由谁承担?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医生能否替患者决定治疗方案?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也就是说,若患者因经济原因拒绝治疗,医生原则上不能强行干预。
因此,这位医生强行替患者决定手术治疗,是冒着一定风险的。如果手术一旦失败,那他的职业生涯可能也会受到冲击。
医生主动为患者垫付的钱,患者还要还吗?
患者并未与医生签署借条,而且是医生主动表示要为患者垫付的,而垫付在法律上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并非赠与关系,只是临时替代别人付款而已。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也就是说,赠与合同需双方达成无偿给予的合意。若医生明确表示这钱不用还,则构成赠与;若医生未放弃追偿权,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仍可通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债权。
然而在实践中,医生个人垫付医疗费的情况极少见。因为一旦患者拒不还款,医生维权成本很高。
如果患者手术未成功,医生要担责吗?
对于这一点,其实要看患者是否点头同意手术。
虽然医生一开始的确违背了患者的意思,但在医生表示垫付钱,并且还会为患者筹钱后,患者是自愿点头答应的。
既然如此,患者选择了接受手术的提议,就要做好手术有风险的措施,没有谁能保证手术百分百成功。
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手术未成功,就需要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此可见,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结合整个手术过程的合规合法性等综合考量,并非只要发生手术未成功的情况就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医生是否要担责,还需要看手术的过程。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那医院就得赔偿,医生就得受到处罚。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医生自掏腰包的善举,本质上是个人用道德风险填补制度缺口。我们可以为医生的仁心点赞,但这种行为不应成为常态。若所有医生都需自担风险救人,最终损害的可能是整个医疗行业的秩序。医生可能因顾虑经济纠纷而选择保守治疗,真正受伤的还是患者。当救人与规则冲突时,或许我们需要更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