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一业主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因保安大爷不让出租车进入小区,一气之下将小区

唯一社 2025-07-15 16:05:13

辽宁辽阳,一业主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因保安大爷不让出租车进入小区,一气之下将小区的车辆识别门杆掰坏。保安大爷见状手持木棒追撵业主,过程中与业主发生撕扯、一起摔倒在地,致业主受伤。事后,保安大爷及业主报警,警方对业主作出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但没有处罚保安大爷。虽然如此,业主随后提起诉讼向保安大爷及物业索赔29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业主的全部诉请,但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 (来源:裁判文书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6日深夜,一名36岁的男子艾某在外参加朋友聚会,饮酒后独自乘坐出租车返回住所。当车辆驶到小区门口时,迎面遇到值班的两名保安——一位68岁的汪大爷和一位未透露年龄的赵大爷。由于规定限制,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内部,保安因此拦住了艾某。双方在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情绪激动的艾某一时冲动,将小区门口安装的车辆识别系统杆子用力掰断。 这一行为引起了两名保安的强烈反应,他们手持长棍,迅速冲向艾某,试图制止他的行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冲突,艾某慌忙转身试图逃跑,但很快被两名保安追上。追逐过程中,三人发生了肢体上的推搡和扭打,最终导致他们一同摔倒在地。事故造成艾某左脚踝和腓骨骨折,伤势严重,住院治疗超过一个月,花费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同时也错过了工作,造成了经济和生活上的重大影响。 事发后,警方迅速到场调查,认定艾某有故意破坏财物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拘留五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警方同时指出,汪大爷和赵大爷在冲突中虽有肢体接触,但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意图,因此未对他们采取法律措施。 由于伤势严重,艾某不得不在医院接受长时间治疗,并因此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他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大爷、赵大爷以及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总计29万元损失。 物业公司则辩称,作为小区的安保人员,汪大爷和赵大爷在履行职责时阻止艾某进入小区,且与艾某的冲突是在正常执勤范围内发生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警方的处罚决定也表明,涉事保安没有主观故意伤害的意图。 然而,汪大爷和赵大爷未出庭应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普通侵权责任的成立需满足四个基本要素:行为人存在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以及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指出,警方的处罚决定已反映出他们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动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公司也不应被追究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艾某不服,提出上诉。他强调,现场的监控录像清楚显示,汪大爷和赵大爷在追赶过程中多次扯扯他的衣服、试图推搡,甚至用脚绊倒他,推倒他在地的行为也非常明显。他认为,一审法院只依据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忽视了这些直观证据,显得不合理。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但对事件的责任划分存在分歧。法院认定,艾某酒后冲动之下破坏了小区门口的设施,并在被追赶过程中与保安发生了肢体冲突,最终导致自己受伤。法院指出,虽然汪大爷和赵大爷作为保安在履行职责,但在追逐和推搡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尤其是在追赶行为中表现得过于激烈。鉴于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定其应赔偿艾某30%的损失。 经过核算,法院将赔偿金额调整为大约2.5万元,涵盖了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等项目。此案强调了在维护公共秩序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避免过度执法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同时,也反映出证据在责任认定中的关键作用,提醒执法和安保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更加规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男业主打保安 辽阳出租车 辽阳小区 辽阳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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