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一男子找对象,父亲请来4个媒人给他帮忙,媒人带来一位女子,和男子相识3天就结婚登记,男子给女子彩礼19.8万,4媒人从中收取介绍费9万元,谁知过了半年,男子发现,女子的年龄和婚育情况,和媒人说的压根就不一样,男子告到法院,说4个媒人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场所,不具备婚姻介绍资质,收取高额媒人费9万是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媒人拒绝: 是女子自愿给的感谢费!法院判决亮了! 2025年7月18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一大爷委托媒人给儿子介绍对象。 小刘到了婚配的年纪,可他找不到对象,父亲急的转圈,儿子没有媳妇,刘家的烟火无法接上。 小刘父亲豁了出去,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 2024年9月11日,他请来4个媒人,要他们千万给儿子找个对象。 4位媒人不负所望,很快就给小刘带来个女子,这女子长得好看,小刘看着心生喜欢。 女子小芝对小刘也很满意,小刘家境殷实,吃饱穿暖没有问题。 俩人认识3天,立刻就去结婚登记,热热闹闹就举办了婚礼。 亲朋好友送上了祝福,大摆宴宴,招待了来宾,小刘的父亲喜上眉梢,媳妇进门,大胖孙子就快来到。 小刘结婚,连彩礼带其他费用,一共花了19.8万,4个媒人功不可没,从中拿取了介绍费90000。 至今为止,各方全都满意,老刘完成了心愿,就等儿媳给自家传宗接代。 小刘有了新娘,满怀期待,终于有人知冷知热,不会再寂寞孤单。 刚开始的时候,生活甜蜜,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问题渐渐显现。 小刘和小芝出现矛盾,一言不合,就吵吵闹闹。 半年时间不到,就闹的鸡犬不宁,俩人旗鼓相当,彼此之间生出了怨气。 小刘发现,女子的年龄婚育情况,和媒人介绍的不一样,可媒人当初把她夸的像花骨朵一样。 小刘想起来自家那19.8万,突然之间,感到十分的心疼,19.8万,换来个不知根底的媳妇。 又何况这个媳妇,整天和自己吵架,各种意见不和,怎么都说不到一块。 自己费劲扒拉,花了这么多钱,还给媒人陪尽了笑脸。 折腾了一整,娶回来了个祖宗,每天回家,还要看她的脸色,小刘越想越气,心里慢慢打起了主意。 小刘认为,这事都怪那4位媒人,花言巧语,不知道从哪里找来这么个女子。 媒人跑到自己家里,说的小芝是如此的完美,以至于自己就轻信了他们。 谁知结婚后才发现,女子货不对板,根本就不像媒人说的那么年轻。 并且,女子的身体,也曾有过生育,这些情况,也只有结婚后才能明白。 可事到如今,俩人毕竟已经结婚,结完婚才发现这些问题,这不就是在欺骗? 小刘忍不住越想越气,这些媒人为了赚取高额的介绍费,不惜隐瞒女方真实婚育信息。 这才导致自己对小芝有了错误的认识,在不明情况下就和小芝办理了结婚登记。 小刘认为,他和小芝不合,全都拜托媒人所赐,媒人4人并没有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 他们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也没有固定场所,四处游荡,全凭一张嘴就要收取高额媒人费。 小刘一纸诉状,将4个媒人告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不当得利90000元。 4个媒人接到传票,大呼冤枉,她们辩称,小刘在结婚前对小芝的全部真实情况都有了解。 她们还说,90000元介绍费是女子小芝自愿赠与的感谢费,不应该归还。 更何况她们4个媒人,帮人介绍对象,合乎风俗习惯,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4媒人请求法院驳回小刘的诉讼。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小刘认为,媒人收取高额介绍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4位媒人介绍小刘与小芝相识仅3天即促成婚姻登记,其实际支出成本较低,但收取介绍费高达9万元,远超合理劳务报酬范围。 小刘支付该费用是基于对媒人提供真实信息的信任。 但婚后发现女方年龄、婚育史与媒人描述不符,小刘有权要求返还介绍费。 2、媒人行为涉嫌变相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媒人以介绍婚恋为名,收取90000元高额费用,实质是利用婚姻需求变相索取财物。 传统民俗中,支付媒人一定劳务费被认可,但费用应与实际服务成本匹配。 4位媒人短期内促成婚姻,且未提供真实信息,隐瞒女方婚育情况,其高额收费已超出合理劳务报酬范畴。 3、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经济、教育等因素及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地区男女青年成婚仍旧依赖媒人的介绍。 因此,向媒人支付一定劳务费合理且合民俗。 但本案中,4位媒人介绍婚恋耗时短、成本低,收取费用高达90000元,费用过高。 并且,小刘与小芝在一起生活未满一年便感情破裂。 因此,法院酌情,判4媒人返还小刘60000元介绍费。 对此,你怎么看?
陕西渭南,一男子大学毕业后入伍服役。在部队服役期间,男子将自己的银行卡邮寄给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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