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手欠的后果!”安徽宿州,男子酒后叫了个代驾,见对方是个女的,起了歪心思,下车时摸了一下对方的胸部,并出言调戏对方。结果,对方先是报警,在男子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后,又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男子口头向女子赔礼道歉,但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2025年7月20日报道及宿州中院) 据悉,2025年1月6日晚上,男子阿豪(化名)因喝了酒无法自行开车回家,便在某平台叫了一名代驾。 接单的是女子小美(化名)。 结果,阿豪见小美长得漂亮,起了歪心思,在小美将自己送到小区楼下下车时,用手摸了一下小美的胸部。 小美羞怒不已,当即呵斥阿豪,结果阿豪仍不知道错,又言语戏弄起了小美,最终让小美忍无可忍选择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阿豪违背小美的意愿,触碰小美的隐私部位,很显然已经构成猥亵。 虽然阿豪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是并不能因为“醉酒”而免责。 也正是因此,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对阿豪作出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虽然阿豪被警方处罚,但是小美却仍旧对阿豪的行为耿耿于怀,而后又一纸诉状将阿豪告上法庭,要求阿豪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小美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怒斥阿豪的行为给自己的工作、生活、身心、精神、家庭等都造成严重的影响! 然而面对小美的控诉,阿豪却认为赔礼道歉可以,但是自己被警方处罚过了,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不同的体系,虽然阿豪已经因自己的行为而受到了警方的行政处罚,但是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 但是在民事责任上,一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认为,小美要求阿豪赔礼道歉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但结合本案阿豪的行为对小美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持续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当面口头道歉为宜。 指出,《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认为小美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精神损害程度及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不应当支持小美要求阿豪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综上,最终仅判决阿豪限期当面口头向小美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在阿豪是否应当赔偿小美精神损失费问题上与一审存在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在冬季夜晚,车内空间狭窄,结合阿豪自述其当时系饮酒后状态,小美作为女性无故遭到醉酒后异性阿豪的言语侮辱以及摸胸,陈述内心感到恐惧、羞耻,尤其是被亲友知晓后精神受到影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符合常理。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认为考虑阿豪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阿豪赔偿小美2000元精神损失费为宜。 综上,最终改判阿豪向小美赔礼道歉的同时另赔偿小美2000元精神损失费。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这就是手欠的后果!”安徽宿州,男子酒后叫了个代驾,见对方是个女的,起了歪心思,
闻花听叶
2025-07-21 12: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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