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说;我是律师,光看这些天的新闻杜建英一方就有几个巨大的bug, 1. 口头承诺信托怎么证明已经成立了?证据效力如何? 2. 大小姐有自书遗嘱在手,且有两名不相干的证人,而遗嘱继承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 3. 申请亲子鉴定需要大小姐点头,大小姐不同意这事儿做不了。 4. 杜建英主张信托资产,大小姐反击说;是集团留存海外的发展资金(堵上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口子),除非出现事实方面巨大的反转。 所以目前看不出来大小姐败诉的可能性,而杜建英一方这么上窜下跳,只是将自己沦为笑柄罢了。
遗产之争又开始了!张兰深夜转发律师视频,黄春梅和具俊晔出局!律师爆料,大S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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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水相逢
信托效力争议:形式要件缺失导致的无效认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缺失——违背信托核心原则 原告主张宗庆后于 2003 年设立口头信托,但这一主张面临《信托法》的重大障碍。根据《信托法》第 8 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信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一般不被认可。此外,从信托财产独立性角度来看,原告称信托资产来源于娃哈哈集团分红,但宗馥莉提供的越南工厂设备尾款支付凭证显示,账户资金实际用于企业经营活动,未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财产的分离。根据《信托法》第 15 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是信托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由于该账户资金流动记录显示其性质更接近企业备用金而非信托财产,因此原告主张的“信托”因财产混同而无效。
萍水相逢
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对“境外资产”的界定细致具体,将娃哈哈集团股权等核心资产与境外资产进行了有效区分。同时,遗嘱明确载明“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这种明确的排除性条款,直接排除了非婚生子女对境外资产的继承权,为遗产分配提供了清晰、确定的法律依据。
萍水相逢
香港18亿$,香港法院大概率会判赢。但是大陆大陆不会认可,因为手续不全,没有签署书面文件,未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财产的分离,"信托"与财产混同而无效。
萍水相逢
股权继承争议:登记效力与国有资本干预的双重阻碍 (一)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原告在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 29.4%股权。然而,宗馥莉以“股权已登记至母亲施幼珍名下”进行抗辩。根据《公司法》第 32 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一旦完成登记,就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股权已依法变更至施幼珍名下,则原告的继承主张缺乏明确的对象,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萍水相逢
国有资本的优先购买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设计 娃哈哈集团 46%股权由杭州上城区国资委实际掌控,根据《公司法》第 71 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国资委作为大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其继承权,国资委也可优先购买原告主张继承的股权,从而阻断非婚生子女取得股东资格的路径,进一步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