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2名小伙在公园角落里遛狗没栓绳,一名大妈路过时,不愿意了,声称被2名小

唯一社 2025-07-22 18:04:21

辽宁丹东,2名小伙在公园角落里遛狗没栓绳,一名大妈路过时,不愿意了,声称被2名小伙的狗吓着,先是报警,而后又将2名小伙告上法庭,向2名小伙索赔14.3万余元损失。虽然2名小伙坚决否认,并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狗惊吓到大妈,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丹东中院) 近日,一起关于公共场所遛狗引发的法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50多岁的管女士在公园散步时,声称被崔某和胡某的宠物狗吓到,导致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十天,花费超过一万四千元。她因此将两位年轻的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在庭审中,管女士出示了警方的报警记录,显示当时有人在公园内未拴绳遛狗,导致其受到惊吓。记录还提到,管女士在惊吓后立即到医院检查,表现出心悸、胸闷等症状。警方在现场对狗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促使他们向管女士道歉。 然而,崔某和胡某对指控提出异议。他们承认自己在遛狗时没有使用狗绳,但否认狗曾对管女士造成惊吓。两人表示,事发时狗只是一只幼犬,性情温顺,不具攻击性。事发地点是公园的偏僻角落,周围都是养狗的人,狗都在一起玩耍,管女士突然出现在狗的活动区域,可能引发了误会。 法院一审认为,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自身过失引起。鉴于崔某和胡某未能证明管女士的惊吓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且在公共场所未拴绳遛狗,法院判决两人应赔偿管女士9200余元的医疗及相关损失。 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指出,公共场所遛狗未拴绳的行为,属于管理不善,应对由此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虽然崔某和胡某试图辩称管女士有意拖延住院,或是其受惊并非由狗引起,但他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警方的报警记录和现场证言。 法院强调,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在本案中,狗未拴绳,且事发地点为公共区域,责任应由狗主人承担。法院还提醒公众,养狗应遵守相关规定,遛狗时务必拴绳,以避免类似纠纷。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文明养犬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每个宠物主人的责任。合理管理宠物,遵守公共秩序,才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公园狗咬人 遛狗公园 狗公园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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