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男子受邀参加朋友聚会,酒桌上7名男士举杯畅饮,干了3瓶白酒,男子自觉酒量一般只喝了2杯,便骑着电动车离开了。谁知,次日男子的遗体竟在水塘被发现,男子家属悲痛之余,非常气愤,将同饮者和水塘所在村委告上法庭,索赔107万。法院判了。 据光明网7月21日报道,2023年12月14日夜晚,侯某兴致高昂,在微信里热情地招呼着朋友去饭店聚聚。 11个朋友纷纷响应,很快,12个人就热热闹闹地坐进了饭店包厢。 酒桌上,7位男士开怀畅饮,觥筹交错,3瓶白酒很快见了底。汪某酒量不太行,只喝了两杯,就觉得脑袋晕晕乎乎的。 聚餐接近尾声时,有人提议KTV唱歌,接着乐呵。汪某却摆了摆手,说家里还有点事,骑上电动车就离开了。 人人都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也不能骑车,但大伙知道汪某喝的不多,意识也清醒,完全没有醉意,便由他去了。 万万没想到,意外很快就来了。 第二天早上6点多,噩耗传来,在一处偏僻的水塘里发现了汪某的遗体。警方经过细致的走访和专业的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警方由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汪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高达322.9mg/100mL,已达到严重的醉驾。 很明显,汪某是醉酒,意识不清这才导致的意外。 汪某的妻子和儿子知道后,犹如遭受了晴天霹雳,哭得肝肠寸断。 一群人出去吃喝,别人都全全乎乎的回了家,自家的顶梁柱却转眼就没了,这可让他们一家的日子怎么过。 家属越想越气,一起喝酒的还都是朋友,明知道他喝醉了,却不把他安全送回家,也不通知我们家属,这算哪门子朋友,太不负责了。 还有那个池塘,就在路边,但没有围栏,也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而且池塘边没有安装路灯,一片漆黑,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所以,他们一纸诉状将当晚参加聚餐的11人和水塘所在的村委会统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万余元。 面对汪某家属的控诉,参与聚餐的朋友觉得很委屈,虽然他们对汪某的离世而感到悲伤,但饭桌上,他们都没有劝酒,2杯都是他自愿喝的。 而且,他骑着电动车离开饭店的时候,意识清楚,走路稳当,完全没有喝醉的迹象。 此外,事发地和饭店距离挺远,骑车过去要花不少时间,说不定他离开饭店的时候根本没醉,中途又去喝了酒。 池塘所在的村委会也觉得十分冤枉,虽然那个池塘是村集体所有,但没有被人承包或使用,而且位置偏远,根本没有装路灯的必要。 此外,事发前,他们早就在池塘边设置了警示标志,提醒危险,所以汪某的悲剧跟他们无关。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和饮酒后骑车的危险性应当有足够的认知。 他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独自骑电动车离开,其自身的过错行为对悲剧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他要对这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二、《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侯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召集者及共同饮酒者,对整个聚餐活动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汪某醉酒后独自骑车离开时,侯某没有尽到合理的劝阻、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责任较大。 11人中,昌某与汪某相识多年,在得知汪某未按约定到达KTV时,基于他们的交情,昌某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去及时联系汪某了解情况,然而,昌某并未这样做,存在一定的疏忽。 其他同饮者在汪某出现醉酒状态后,既没有对其进行照顾、扶助、护送,也没有通知其家人,对汪某酒后骑行电动车这一危险行为也未进行必要的提醒、劝阻,任由其单独驾驶离开,存在过失。 三、本案中,涉案池塘系自然村集体所有,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池塘的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 村委会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政府开展基层治理,对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通常限于协调、监督,而非直接负责日常维护。 况且,村委会已在池塘边设置警示标志,而且池塘位于村间小路旁,周边多为农田,并非村民日常通行的“必经之路”,客观上不用必须配备护栏或照明。 此外,汪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醉酒后骑车失控坠塘,而非池塘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侯某赔偿20000元,昌某赔偿18000万元,另外5名同饮者各赔偿12400万元,没喝酒的人和村委会不用承担责任。
安徽芜湖,男子受邀参加朋友聚会,酒桌上7名男士举杯畅饮,干了3瓶白酒,男子自觉酒
蜜蜂说社
2025-07-22 2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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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c火火
这个死人这么值钱,居然得几亿赔偿金,会不会是一张一亿的那种钱呢?
眼皮一单一双
16年也碰到过这种事,幸亏没让他喝酒,只吃了几个花生米就嘎了,我报的警,警察检查为心脏猝死,最后让我们现场三个人一人赔了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