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有位老人临终前把价值300万的房产给了儿子,还承诺给养女补偿。养女早知非亲生,30多年没回家尽孝。老人重病仍记挂补偿养女,可老人去世后,养女却回来争房产,理由是母亲没在过户协议上签字,还爆料弟弟也非亲生,弟弟虽错愕但问心无愧。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弟弟,养女获55万补偿。
老人一辈子勤勤恳恳,攒下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人到暮年,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心里就开始琢磨着把财产安排妥当。
思来想去,老人决定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想着儿子以后生活能有个保障。不过,老人也没忘了养女,特意跟儿子说,会给养女一些补偿,毕竟养育一场,感情还是有的。
可这养女,早早就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也不知道是心里有疙瘩,还是咋的,30多年来,一次都没回来看看这个家。
父母生病的时候,她没露面。逢年过节,家里热热闹闹,也没她的身影。就好像这个家跟她毫无关系一样,把养育之恩抛到了九霄云外。
老人重病在床,身体虚弱得连话都说不利索了,可心里还一直惦记着要给养女补偿,房子的事也反复跟儿子交代清楚了。
然而,老人刚一闭眼,养女就急匆匆地回来了。一回来,就直奔主题,要争房子。
她给出的理由还挺有理有据,说母亲没在房产过户协议上签字,所以这房子母亲也有份,她要争母亲那部分。
这还不算完,为了达到目的,她居然还爆了个猛料,说弟弟也不是亲生的。
弟弟听到这话,整个人都懵了,又错愕又生气,心里想着:这么多年,自己对父母那是尽心尽力,端茶倒水,生病了更是忙前忙后,怎么就摊上这么个事。
但他觉得自己问心无愧,身正不怕影子斜。这事闹得沸沸扬扬,最后闹上了法院。
养女的种种行为,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老人的儿子又该如何维权和呢?
养女在老人去世后回来争房产,提出母亲没在过户协议上签字所以房子母亲有份。
房产过户给儿子这一行为,若过户手续合法合规,儿子便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事件中,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完成登记,儿子就拥有了合法且不可动摇的产权。
养女以母亲未签字为由争房产,若母亲已去世且无遗嘱表明有房产份额分配,这种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无遗嘱等特殊情形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而房产已合法过户给儿子,不存在母亲份额可供分配的情况。
养女爆料弟弟非亲生,这更多是道德层面影响,从法律上,若弟弟被收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弟弟对老人有法定赡养义务,且尽到了赡养责任,不影响其继承等相关权利。法院在判决时,不会因养女这一爆料而否定弟弟基于收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
儿子这边,老人将房产过户给他,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情形,儿子合法取得房产。
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的规定,合法有效的过户行为受法律保护。
老人承诺给养女补偿,若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养女有权要求履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女虽未尽赡养义务,但老人曾有补偿承诺,不能因养女过错完全剥夺其合理权益。但应该尊重老人意愿,老人临终前仍记挂补偿养女,
法院经过一番调查审理,最终判决房子归弟弟,养女拿到55万补偿。
这养女就是典型的白眼狼,30多年不回家尽孝,老人走了倒想起争家产,亲情在她眼里还不如那点钱,真是让人心寒!
养女享受了老人多年的养育之恩,却不知回报,为了钱不顾亲情,最后的判决也算是给她一个教训,让她知道亲情不是能随意践踏的。
亲情,本应该是最纯粹、最无私的,可在这件事里,却被金钱搅得面目全非。养女因为不是亲生,就30多年不回家,不照顾父母,等老人走了又跑回来争家产,这做法实在是让人心寒。
就算不是亲生的,养育之恩也大于天。父母含辛茹苦把她拉扯大,不说感恩戴德,至少也该尽尽孝道吧。
弟弟,虽说不是亲生,但这么多年来,一直把老人当亲生父母对待,尽心尽力地照顾。他的这份孝心和担当,真的让人敬佩。
其实,亲情和金钱就像鱼和熊掌,有时候很难兼得。亲情永远都是第一位的,金钱没了可以再赚,可亲情一旦失去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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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纵览新闻 2025年7月21日)
中国一老愤青
有些人天生就是坏种尤如盐碱地有再好的种子和肥料也长不成庄稼。
十四属相
老人糊涂
中国一老愤青
补充一点,早在十几年前英国一项长达二十几年的试验己证明我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