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家长称被女儿学校老师以家访等为借口3次性侵、而后感染HPV,警方不予立案。

律安说法 2025-07-23 11:07:04

离异女家长称被女儿学校老师以家访等为借口3次性侵、而后感染HPV,警方不予立案。社区、学校道出隐情!(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2025年7与21日) 据悉,湖南长沙的刘女士因与前夫感情不和与前夫离婚。与前夫离婚后,独自一人带着女儿生活。 前不久,刘女士向记者反映,称2023年女儿学校的一名姓何的招生老师以方便交流为由,主动加了自己的微信。 自己女儿入学后,对方又提出帮孩子在班内弄一个职务。 当年9月5日,对方称要进行家访,因对方过来的时间是白天,自己也就同意了。结果在家访过程中,对方趁自己不备从背后将自己抱住,而后强行与自己发生了关系。 事后,对方又两次找借口找到自己,又强行与自己发生了关系,随后不久自己就发现自己感染上了HPV和创伤应激障碍,至今反反复复一直治不好。 刘女士还称,事发后,自己曾报过警,但警方调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立案。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刘女士还晒出了警方在2024年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及相关的医疗凭证。 刘女士所说是否属实? 记者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先后向刘女士所在的社区以及涉事学校了解了情况。 其中,刘女士所在社区社区书记表示,此事已经和解,男方已经赔了20多万元。 校方工作人员则回应,事发后,警方做了详尽的调查才不予立案,双方系婚外情,男方已经调离了岗位,在情节上还不构成开除。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表示,再一再二不再三,三次才是重点!如果不是你情我愿,女方为什么一开始不报警?认为女子这是敲诈勒索。 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没有犯罪,为什么又要赔给女方20万元?”认为应该追究涉事老师的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首先,《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可见能否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要看其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还要有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撑、确认其犯罪事实。 2、其次,对于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表示不服的,受害人还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进行复议、复核,还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此外,如果受害人自己有证据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同时拿本案来说,如果女方能够确定自身所得的疾病与男方有关,即便无证据证明男子犯罪,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男方进行补偿。 而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对方陷入恐惧心理,并基于该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 女方具有要求男方补偿的法律依据,不属于非法占有,至于要多少,男方又给多少,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女方也就构不成敲诈勒索,也不能以男方给了女方钱而倒推男方存在犯罪行为! 3、最后,男方不构成犯罪,但是与女方发生关系至少是婚外情行为,学校可以以违反师德对其进行处罚。 当然,警方不予立案只是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犯罪行为,如果警方后期在追责时效内,掌握了男方的犯罪证据仍可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届时学校也可以更改对男方的处罚措施,包括不限于开除、甚至申请吊销男方的教师资格证。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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