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23岁女护士毕业后去了一家卫生室,却被负责人男医生叫至监控死角处,连

洋仔说法 2025-08-01 15:15:40

浙江温州,一23岁女护士毕业后去了一家卫生室,却被负责人男医生叫至监控死角处,连续五次猥 亵,从最初的“拍肩”发展到背后强抱、意图袭胸、头埋颈部亲吻,她每次都需激烈反抗才能挣脱。然而,女护士害怕失去工作,隐忍一年多,最终精神崩溃离职。离职前,她偷偷录下关键通话,男医生在录音中承认“人总会犯错”,要求“保守秘密”,甚至辩解“最后一次是开玩笑”。而当女护士鼓起勇气报警并公开指控后,男医生断然否认,反手将她告上法庭!他坚称女护士“诽谤”,毁坏他名誉,并解释录音中的认错只是“哄她”的权宜之计。   2025年8月1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起女护士在刚入职的卫生室遭遇职场猥 亵的案件,一边是警方对女护士指控的立案侦查,一边是男医生在法庭上的名誉权官司,只因一份录音,作出了两种解读,孰是孰非?   事情始于2023年底一个看似平常的工作日,卫生室负责人李某(化名)以“指导操作”为由,将女护士小林(化名)叫到治疗室一个监控死角。   起初只是看似无意地拍拍肩膀,小林虽感不适,但念及对方是领导、自己是新人,又来自农村家庭深知工作不易,选择了隐忍。   然而,她的沉默成了对方得寸进尺的信号,李某的动作越来越大胆,从搭肩到搂腰,甚至有一次,他猛地从背后抱住小林,双手试图向上摸索,头埋在她颈间意图亲吻。   瘦小的小林每次都只能拼尽全力挣扎脱身。   “卫生室就我们两人,他是医生,我是护士……他力气很大,每次都要很激烈反抗才能推开。”事后小林回忆,声音里仍带着颤抖。   李某很狡猾,每次都精心挑选监控盲区,并制造“帮忙拿东西”、“看看这个病历”等借口。整整一年多时间里,类似情形竟发生了五次,且行为一次比一次过分。   2025年6月,巨大的精神压力像巨石般压垮了小林,每天上班都如同惊弓之鸟,时刻提防着李某的靠近,终于崩溃,毅然选择了离职。   离开前,她做了一件关键的事,她拨通了李某的电话,并悄悄按下了录音键。   录音中,小林愤怒质问:“你为什么要动手动脚?”   李某的回答耐人寻味:“人总会犯错的嘛……犯错只要改正就好。”   他反复强调双方要“保守秘密”,甚至辩解“我就最后一次跟你开个玩笑”,并承诺“如果还有一次,你就辞职”。   小林态度坚决:“辞职是肯定要辞职的,这个事情是过不去的!”   小林在离职后鼓起勇气,于7月1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经初步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李某,迅速采取了反击,一纸诉状将小林告上法院,指控她捏造事实,在网络及他人面前散布自己对其有违法行为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小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事后,李某全盘否认了小林的指控,直指其诽谤,对录音则解释称是为了挽留小林。   然而,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在帽子叔叔们的调查之下,相信事情的真相终会水落石出,谁真谁假,自会知晓,违法犯罪之人休想逃脱法律制裁。   《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他人或者侮 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林指控李某多次在卫生室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利用其作为上级的地位优势,在监控死角实施搂抱、意图摸 胸、强 吻等行为。   她强调每次都需要“激烈反抗”才能挣脱,这清晰地指向行为带有强制性且完全违背其意志。录音中李某关于“犯错”、“保守秘密”的言论,虽被其辩解为“哄骗”,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解读为对不当行为的某种程度自认,是佐证违背意愿的关键间接证据。   若警方侦查能收集到更多证据,如可能的监控片段、同事证言佐证二人关系异常、小林离职前后的精神状态证明等,李某将面临强制 猥 亵罪的指控,等待他的将是严厉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若小林所述猥 亵事实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存在,则她的曝光属于陈述真实情况或正当维权,是对不法行为的揭露,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她的言论即使引发李某社会评价降低,也是李某违法行为导致的自然后果,而非诽谤。   如果查实小林指控存在夸大成分,在曝光时使用了绝对化的、超出其掌握证据的侮 辱性言辞,或明知不实仍故意传播,则其言论可能被认定为部分失实或不当,存在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风险。   不过,小林提供的录音直接记录了李某在特定语境下承认“犯错”并要求“保密”,这大大降低了小林言论被认定为“完全捏造”的可能性,增加了其陈述的可信度,为其名誉权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即便李某最后不被追责,不代表小林构成侵权,相反,小林还可以主张李某职场性骚扰,继而要求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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