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这一规定,是对社会保险缴纳强制性的再次强调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这是由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 。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 同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劳动者返还 。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还可倒逼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简单说就是: 不管是公司和员工约定好“不缴社保”,还是员工自己主动说“不用给我缴社保”,这些说法和约定都是不算数的,法律上不认。 因为缴社保是公司和员工必须做的法定义务,就像吃饭要给钱一样,不能靠双方商量就免掉。哪怕员工自己写了承诺书说不要社保,真出了问题,法院也会说这个承诺没用。 如果公司没缴社保,员工因此辞职,还可以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另外,要是公司后来补了社保,之前按约定给员工的“社保补偿款”(比如不缴社保多给的工资),公司也能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这一规定,
幽默的童心社会
2025-08-03 0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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