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旬老人在去世前一直由外甥女照顾,二人相伴了28年,老人表示要将房子送给外

心向白云边 2025-08-03 23:04:22

上海,9旬老人在去世前一直由外甥女照顾,二人相伴了28年,老人表示要将房子送给外甥女。可在老人去世后,他的亲生女儿却以共同共有人的身份要求取回房子,且认为外甥女并未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房子,所以应当视为放弃。一审法院判决房子应由老人的亲生女儿继承,但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据纵览新闻8月3日报道,老人王某很早就失去了妻子,此后一直孤身一人生活。他的女儿小王以及外孙女高某只是偶尔会来看望王某。 外甥女周某是在28年前从老家来投靠王某的,当时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所以就留在了王某那里帮忙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务,同时也给王某做做家务等。 王某见周某也没地方住,就把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子给周某住了。当初买这套房子时,王某把外孙女高某的名字也登记了进去,属于共同共同有房产。 周某自从住进王某的房子后,并没有什么其他想法,只是想要报答舅舅王某的恩情,所以在王某没人照顾时,她把王某接到了这套房子里一起居住,这一住就是28年。 每当周某陪着王某外出散步时,总有邻居来夸这外甥女孝顺,而王某也多次表示:“她比我亲女儿还亲。” 在2009年的时候,王某去公证处立下了遗嘱,表示要将这套房子送给周某,而且只送给周某一人。 虽然周某知道了这件事,但她并没有因此焦躁,仍与平时一样照顾着王某,直至2020年王某去世。而王某去世后,这丧事也是周某一手操办的。邻居们纷纷称赞周某这个外甥女孝顺。 然而在王某去世后,他的亲生女儿小王以及外孙女高某却要求周某搬出这套房子,他们想把房子给处理了换成钱。 可是这套房子中有着周某一家人和王某的种种快乐记忆,她有点舍不得这套房子,所以拿出了当初王某交给她的遗嘱。 小王和高某虽然看到了遗嘱上的公章,但还是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因为王某从未向她们提起过此事,也未经高某这个共有人的同意。 而且从王某去世到周某拿出遗嘱已经超出2个月了,期间周某从未明确表示要接受这套房子,所以应当视为周某已经放弃了这套房子。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由此可见,是否接受遗赠是有时间限制的,哪怕是有遗嘱,但要是超过了时间,也是一无所有。 后双方因为房子归谁一事发生了争执,并闹上了法院。小王和高某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要求周某尽快腾出房子。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明确,系王某和高某共同共有,王某立下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将自己那部分房产份额赠与周某,同样系合法有效。 但周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过要接受赠与,所以应当视为周某已经放弃这套房子的权属。 既然如此,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王某的房产份额应当由唯一的女儿小王继承。 不过,周某照顾了王某28年,其承担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就王某的那部分房产份额,由小王和周某各继承一半。 小王和周某均不服判决,纷纷提起上诉。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周边邻居都知道这28年间一直是周某在照顾着王某,比亲生女儿靠谱多了,而小王很少会来看望王某。 这说明周某对王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小王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王某的不少亲戚表示,当初王某立下了公证遗嘱时,大家就知道了房子如何分配了。 据周边几位邻居表示,在公证遗嘱办完后不久,王某就把房产证都交给了周某,周某也收下了房产证。 法院认为,周某对王某立下的遗嘱的具体内容是知情的,且收下了房产证,就代表其已经接受了王某的赠与。 因此,小王主张周某未接受,应当视为放弃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依据王某所立遗嘱,判决王某所享有的房产50%的份额,应当由周某一人继承。 不过,虽然周某继承了王某的份额,但因为房子是与高某共同共有,如果周某要这套房子,估计得拿出一半份额所对应的金额,补偿给高某,或者放弃这套房子,并要求高某补偿相应的钱款。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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