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和3个酒友,畅饮2瓶高度白酒后,酩酊大醉,离他家较近的一酒友将男子送到

承永 2025-08-05 09:49:23

武汉,男子和3个酒友,畅饮2瓶高度白酒后,酩酊大醉,离他家较近的一酒友将男子送到小区门口就走了,男子爬楼不慎摔倒,后脑勺着地,昏迷不醒,几天后,不幸离世,男子妻儿不胜悲伤,将3酒友告上法院,索赔45万,法院多轮调解,这样判了。 8月4日光明网报道一件聚餐饮酒后出意外,同饮者是否能免责的案例。 2025年3月,某个午后,退休在家的朱先生,闲极无聊,便约老同学龚某出去喝一顿,想着能侃侃大山、唠唠嗑打发一下无聊的时间。 龚某痛快应邀,还带来了两个朋友,分别是李某和郭某。 然后,这4个人一起到了某个饭店,点了些好酒好菜,开始吃吃喝喝,席间大家聊的热火朝天,聊的高兴,酒也一杯接着一杯…… 不知不觉间,2瓶高度白酒都被4个人喝了个精光。 酒足饭饱之后,4个人也尽了兴,都准备回家,可是,朱先生喝的酩酊大醉。 巧的是,李某家住在朱先生家隔壁小区,他离着相对较近,就由他送朱先生回家。 李某把朱先生送到了小区门口后就走了,没想到,这一走之后,朱先生就发生了意外。 朱先生喝多了,腿脚可能不听使唤,他一个人上楼时,不慎摔倒,后脑勺着地,昏迷不醒。 万幸的是,路人发现了他,报了警。朱先生被送去了医院。 不幸的是,几天后,朱先生在ICU也没有救过来,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就说这个朱先生,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应该知道喝酒伤身,要适度吧?而且他还是酒局发起人,因贪杯醉酒,好友好心送至家门,最后不幸摔倒身亡。 龚某、李某、郭某对老友发生意外他们都非常意外,人没了,其实他们也挺伤心。 然而,三酒友没想到,这次小酒喝的,摊上事了,6月19号,朱先生的妻儿将他们三个告上法院,索赔45万余元。 这45万余元包括,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损失的一半,还包含3万元精神抚慰金。 龚某、李某、郭某怎么也没想到会成为被告。 三人认为,喝完酒后,李某已经把朱先生送到小区门口了,并不是不管,这说明已经尽到照顾义务了。 所以,三人认为对于朱先生遭遇的意外,他们没有过错,也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三人觉得朱先生意外去世,也确实挺惨的,他们愿意出于人道关怀,给他的妻儿一些补偿。 法院看三人愿意补偿朱先生妻儿一部分钱,决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可以减轻诉累,避免双方矛盾加深。 1、朱先生需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朱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饮酒并过量饮用高度白酒,属于自主决策行为。 朱先生与三名酒友共同饮用2瓶高度白酒,导致他处于醉酒状态。 醉酒后,他独自上楼时因后脑着地摔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喝醉酒会降低人的平衡能力、反应速度和自我保护意识,朱先生是“酒局”的发起人,应该注意饮酒不能过量。 另外,朱先生在醉酒后没有选择联系家属、等待他人协助或原地休息,而是自行上楼,进一步放大了醉酒后的风险,这一行为表明他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所以,朱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其死亡结果首先源于自身行为,需承担主要责任。 2、龚某、李某、郭某负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因先行饮酒行为产生附随义务,包括提醒、劝阻、护送到家、交给其家人等。 李某虽将朱先生送至小区门口,但他没有进一步确认朱先生是否安全到家,或主动联系家属将其接回,因此,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三人未完成“安全交接”,被认定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将醉酒者送至“安全环境”,拿这件事打比方,李某不能只把醉酒的朱先生送到小区门口,还需确保他家属知情、或者护送至家门。 在这起案件中,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补偿协议:由龚某、李某、郭某三人共同给朱先生妻儿支付人道主义补偿10万。 同时,朱先生妻儿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3、有人说,酒虽然好喝,但也要适当而止,一个成年人,应该节制,喝死了,家属心疼,朋友也要跟着遭殃。 朱先生的离世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而三名酒友也因老友的意外离世感到自责和痛苦。 法院调解达成的补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慰藉,也让三名酒友通过支付补偿金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和人道关怀。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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