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男子与女友在一医院做了艾滋病检查,在检查结果显示两人均未感染后同居结婚。怎料,几个月后,男子再次检查身体却被确诊感染了HIV,又得知女友早就被疾控中心确诊为HIV患者。男子难以释怀,先是投诉、报警,而后又将女友及医院告上法庭,向女友及医院索赔57万余元损失。但法院这样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情显示,27岁的男子阿强(化名)与26岁的女子小美(化名)4年前原本是恋人关系。 2021年12月19日,阿强带着小美在一医院做了HIV检测,检查结果显示双方均未感染HIV。 怎料,2022年3月28日,阿强在另一医院检查身体时,检测结果却显示其感染了HIV。 阿强懵了,起初以为是搞错了,随后不放心,又去另一医院做了检查,但检查结果仍显示其感染了HIV。 随后又得知小美早在2020年3月22日就已经被疾控中心确诊为HIV患者,难以释怀,先是投诉、而后报警。 当地警方接到阿强的报警后便立案,但是不久后又以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将小美释放。 随后不久,阿强又以故意隐瞒病情将小美和第一家没有检查出小美患病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小美和被告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57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有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医院是否担责的问题。 根据一审庭审查明,虽然被告医院未检测出小美患有HIV,但是与被告医院建立服务关系的是小美,就算被告医院发现小美的病情应该告知小美,而无需告知阿强。 被告医院未能检测出小美系HIV感染者,与阿强决定是否与小美缔结婚姻、是否造成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小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疾控中心记载其已经于2020年3月22日被确诊HIV并进行治疗。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的规定,小美在被告医院进行快检时未告知医疗机构也未告知阿强的行为存在过错。 不过,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阿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身感染HIV系由小美导致,即小美的过错与阿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小美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阿强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阿强不服又提起上诉,阿强认为,第一、被告医院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通过HIV技术和条件等审核验收,私自开展HIV检测工作,未检测出小美系HIV感染者,具有明显过错,被告医院对外开展HIV检测工作,具有社会公众公信力,检测后双方均无问题,被告医院如果检测出小美是HIV感染者,确实不需告知自己,但事实是被告医院未检测出小美是系HIV感染者。自己正是基于对被告医院的信任,才与小美结婚同居,最终导致自己感染上HIV,被告医院的行为与自己感染HIV也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小美早在2020年3月22日已被确诊为HIV患者,在此期间其一直服用国家免费发放的抑制HIV的药品,但其为了让自己支付高额彩礼,隐瞒真实情况,并选择了不具备HIV快检技术和条件的被告医院进行快检。检测结果显示阴性后,小美也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是与自己同居生活,进而导致自己感染了HIV,其过错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另外,自己与小美在2021年12月19日前往被告医院专门检测HIV的目的和结果,以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自己被确诊HIV的时间达到了民事证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足以证明自己系因与小美同居生活而感染HIV;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可能存在其他的感染途径等等。 面对阿强的上诉,小美没有出庭答辩,被告医院则辩称是按照当地规定开展HIV初筛工作,不是婚检,也不知道阿强要与小美同居结婚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检测行为属于医疗行为,该医疗行为的结果并不能直接决定或造成阿强必然感染HIV,二者之间缺乏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认为,小美故意隐瞒自己系HIV患者的事实,已经查明,阿强还因此报了警。但在警方尚不能确定阿强感染HIV系小美导致的情况下,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小美对阿强构成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基础。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阿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有个疑问:都全民社保了,那些建筑工人,也就是所谓的农民工,会不会有人给他们缴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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