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7岁女子在便利店购买了2罐啤酒,未走出店又想退款,收银员让拿出购物小票方可退,可她找不到小票与收银员发生争执并拦其收款。期间,女子突然抱头表情痛苦,她给家人打了电话后就倒地不起。等家人赶到,女子呕吐不止,收银员一直未动,只递了块抹布让擦拭呕吐物。女子次日不治身亡。其女认为,收银员未予以积极的救助,便利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把售货员及便利店、便利店加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18万。法院这样判的! 2023年11月17日6点,47岁的刘女士溜达进便利店,拿了2罐啤酒付完钱,可没迈出店门,她突然改了主意又想退了。 收银员兰女士说:可以退,但按店规退得拿出小票。 刘女士赶紧找小票,可她摸遍了身上的口袋都未找到小票,她仔细回想,觉得自己就没拿小票。 兰女士示意没拿的小票都丢在收银台旁垃圾桶里,去那里找。 刘女士顾不上脏了,蹲那儿扒拉半天,还是没见着那张小票。 她有些急燥:我刚付完钱,人都没出店,你就给退了得了?可兰女士不答应,说是店里规矩,自己没权利。 刘女士一听,这意思就是找不到小票就不退呗!她的火一下就上来了,非得让兰女士把啤酒退了,不退你也别收款了!她拦着不让顾客付钱。 你刚收了钱,人还没出店门呢,凭啥不能退?她越嚷嚷嗓门越大!搞得其他顾客都围上来看热闹。 可兰女士不紧不慢地怼几句,漫不经心的态度让刘女士更生气。 突然,刘女士捂着脑袋,脸色特难看,看着就特别难受,她赶紧掏出手机给家人打了个电话。 她没说几句就撑不住,“咚”的一声倒地上了。 发生这一切,兰女士只是愣愣地看着,并没离开收银台,连出来看下刘女士都没有,周围顾客都围过来了,七嘴八舌地说:赶紧看看啊要不要打120? 可兰女士并未打120,而是上垃圾桶里翻找小票。 10分钟后,刘女士的家人赶到,一看见倒地的刘女士还吐了,吓得赶紧报警,又叫救护车。 兰女士一看吐满地,便递过去两块抹布,让他们擦呕吐物。她还是没离开收银台,自始至终俩人也没动手。 可让人难过的是,刘女士送医第二天就不治身亡。 刘女士女儿小王悲痛欲绝,母亲那么年轻,只是买个啤酒命就没了,这让她无法接受! 她跟记者说,她看了当时的监控,他们之间并无肢体冲突,但母亲倒地呕吐,兰女士就跟没事人似的,并无查看或打急救电话,这才耽误了最佳的救人时间。 更让她气不过的是,出事后,不管是兰女士还是便利店,别说垫付医药费、丧葬费了,连句道歉都没有。 小王越想越气,直接把兰女士、便利店还有便利店的加盟公司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一起赔218万多,里面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这些乱七八糟的费用。 法院开庭时,便利店和兰女士都没去,放弃抗辩权利。 便利店的加盟公司辩称,刘女士是因为自己身体有病才出事的,跟别人没关系。 兰女士当时就是按规矩处理退货,没做错啥,也没跟刘女士吵架动手,便利店和兰女士已经尽到了该有的责任,没啥过错。 还说从监控能看出来,刘女士倒地前自己给亲戚打了电话,亲戚两分钟就到了,还及时叫了120,兰女士也帮忙递了抹布。 而兰女士又不是医生,不敢随便动刘女士,怕加重病情,她也没法预料她突发脑干出血去世,因此退货和其死亡没关系,不该赔。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兰女士作为店员依规处理退货争议属于正当行为,在退货期间,兰女士与刘女士之间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或辱骂等过激言行,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兰女士无法预见刘女士自身突发脑干出血的情形,及刘女士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结果,损害结果超出了兰女士的合理预见范围。 刘女士在便利店里倒地,兰女士作为店员没积极救人,虽刘女士之前给亲戚打了电话,不能成为兰女士不打110、120的理由。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便利店作为做生意的地方,顾客遇到危险了,帮忙和报警、叫救护车是基本义务,便利店没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 兰女士是便利店的员工,她的责任由便利店承担,便利店与兰女士之间的追责,自行解决。加盟公司不用担责。 最后法院判决:赔偿费用共计1919637.84元,便利店按责15%赔偿287945.68元。 小王的律师费50000元加受理费6369.19元均有便利店负担。 便利店共支付344314.87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求。 有人说打了120就不用赔了吗? 对此事件您怎么看?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上海,47岁女子在便利店购买了2罐啤酒,未走出店又想退款,收银员让拿出购物小票方
脚步丈量远方
2025-08-26 07: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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