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5000元买的电动车,充满电后放在车库里,1个月不到没骑就用不了了,充电充不上,钥匙也打不开。女子看还在一年保修期内,便叫了个车把电动车拉到购买门店进行维修。可店员告诉她:是电池“饿死了”,这个不保修,换电瓶650元得她出。女子非常生气:还在保修期内凭啥我出钱?头回听说电池会饿死!老板也很强硬:这是厂家规定,不在保修范围内!女子一气找来记者,让门店免费换电池! 陆女士最近遇上了件糟心事,花5000块新买的电动车,就因在车库里放不到一个月没骑,再想用车直接不能用了! 陆女士出门一个月左右,暂时用不上车,特意把电充满了放进车库,想着这样既能保护电池,下次用车也方便。 谁知,不到一个月,她想骑车时,钥匙拧到底没反应,插上充电器也没动静,折腾了半天,电动车还是纹丝不动。 她很奇怪,这车放在车库里,风吹不到雨淋不着的,怎么会莫名其妙不能用了呢?这可是5000元买的新车啊! 陆女士很着急,新买的车不能让它成了废铁啊!一看一年保修时间到2025年9月30日,没过保修期!陆女士赶紧找了货拉拉把车拉到当初买车的门店。 本以为在保修期内,店家能帮忙免费修好,可店员一番话让她当场懵了,他说电池‘饿死’了,得换电池,650块,还不保修。 “饿死?电池还能饿肚子?”陆女士头回听说这说法,当下就不乐意了:我车还在保修期里,凭啥换电池要自己掏钱? 店员还打了个比方:就跟人一样,一个月不吃饭不也得饿坏了?你这电池放太久,就是这么个情况,没法修,只能换新的。 任凭陆女士怎么说,店家就是不肯松口,没办法,她只好找了记者一起再去门店协商。 一见到陆女士和记者,门店老板的情绪就有点激动,开口就说:没电的车放超过20天,电池肯定得饿死! 再说了,你这车有GPS,你是不是放地下室了?没信号的地方,GPS得一直搜信号,这不就耗主电池的电嘛! 老板还翻出了电动车的GPS轨迹:她还骗我说就放了10多天,可轨迹显示7月19日之后就没动过了! 现在电池只剩两安两伏,总共才十几伏,早亏电亏得不行了。而且这事儿跟厂家没关系,电池饿死本来就不在保修范围里,所有厂家都这规定! 为了证明自己没瞎说,老板还拿出品牌官网给陆女士看,上面明白写着:电瓶亏电欠压无法修复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记者联系了官方客服,客服也确认,所谓的电池“饿死”就是长时间不充电导致的亏电欠压,这种情况确实不在“三保”范围内。 我卖车时都跟客户说过,电池电量低了,车还会发短信提醒充电。老板补充道。 可陆女士却反驳,说压根没收到过提醒短信! 其实懂行的人都知道,电动车即便是充满电放着,中控里的小电池为了接收GPS和移动网络信号,也会一直耗电,每天大概得掉2%的电。 所以一个星期或10天左右必须充一次电,要是长时间不用,最好把电池主插头拔了。 而且电池这东西,得隔三差五骑一骑,让它循环充放电,不然就算充满电放着,也容易亏电放坏。 眼下陆女士和店家还在为这事儿拉扯,到底谁能占理,还得看后续协商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陆女士购买的电动车尚在一年保修期内,按照一般消费者理解,在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故意造成的质量问题,商家应承担免费维修或更换的义务。 然而,店员和老板以电池“饿死”不在保修范围为由,要求陆女士支付 650 元换电池费用。陆女士认为商家是推脱责任,是对消费者不负责的态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门店老板称卖车时跟客户说过电池电量低会发短信提醒充电,但陆女士反驳没收到过提醒短信。 商家有义务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全面、真实地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售后服务等关键信息。 若商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明确告知长时间不使用电动车需定期充电或拔掉电池主插头等关键信息,导致陆女士因不知情而造成产品损坏,出现电池“饿死”情况,商家应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电池“饿死”不在保修范围是所有厂家的规定,这可能属于格式条款。 若商家在销售电动车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充分说明,不合理地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商家是否有责任,就得看是否做到全面告知义务,双方还在协商中! 您觉得商家应该给免费换电池吗? #秋日生活打卡季#
浙江杭州,女子5000元买的电动车,充满电后放在车库里,1个月不到没骑就用不了了
脚步丈量远方
2025-09-04 22: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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