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去某餐厅吃饭,在一份砂锅中吃出了一根10厘米长的毛发,男子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出赔偿1000元。餐厅:158元餐费已经退还,男子没有其他损失,不赔。双方闹上法庭后,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据闽南网8月27日报道,戎先生喜欢去各种餐厅尝尝美食,2025年2月5日,他挑中了当地一家餐厅,打算好好享受一顿美食,一共支付158元。 戎先生点的菜里面,其中有一道“本帮什锦砂锅”格外让他期待。当菜端上桌,热气腾腾,香味扑鼻,戎先生迫不及待地夹起一个鲜肉面结送进嘴里。 吃着吃着,他就感觉不对劲,嘴里好像有根怪东西。吐出来一看,居然是一根约10厘米长的毛发。 这场景让戎先生瞬间没了食欲,胃里一阵翻腾,觉得这顿饭吃得实在糟心,严重影响了用餐体验不说,还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戎先生懂法律,知道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可以主张退一赔十,至少赔偿1000元。 于是,戎先生保留好证据,一纸诉状将餐厅告上了法庭,要求餐厅赔偿1000元。 餐厅收到法院传票后,觉得挺委屈。 餐厅负责人解释说,当时发现情况后,他们立刻就把餐费全额退还给戎先生了。 而且这有毛发的鲜肉面结是某公司提供的预包装食品,餐厅采购的时候都是通过合法渠道,还仔细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和合格证明,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 这怎么能算是他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呢,就算追责也应该追究生产鲜肉面结公司的责任。 法院查明,戎先生确实在2月5日那天在这家餐厅用餐,花了158元,在吃“本帮什锦砂锅”里的鲜肉面结时吃出了毛发。 这鲜肉面结是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一袋600g,没有独立小包装,不过该公司有速冻食品和肉制品的生产许可,涉案的鲜肉面结也有相关检测报告。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法院认定餐厅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案例中,餐厅采购鲜肉面结时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和合格证明,还提供了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从法律规定层面看,餐厅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而且食品生产者对大批量生产的鲜肉面结采用抽检方式检测是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实际的,餐厅查看并保留检测结果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批量生产的普通食品,食品生产者采用抽检方式检测符合实际情况,餐厅查看并保留检测结果符合进货查验规定。 法院认为,鲜肉面结有外皮和内馅,要求餐厅违反烹饪习惯逐个查验内馅也不现实。 再加上鲜肉面结的构造及烹饪习惯,不能要求餐厅逐个查验内馅,所以餐厅在此方面不存在过错。 2、本案并不适用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需满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经营者存在过错这两个条件。 本案中,虽然戎先生在鲜肉面结中吃出毛发,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餐厅已证明自己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所以戎先生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规定:民事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 本案中,戎先生支付的158元餐费已被餐厅全额退还,且戎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食用该食品遭受了其他损害,比如身体不适就医产生的费用等。 所以从实际损失角度看,戎先生的现有损失已得到弥补。 在没有其他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仅因用餐体验受影响而要求1000元赔偿,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戎先生的餐费已经退还,也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实际损失得到了弥补。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戎先生的全部诉求。
上海,男子去某餐厅吃饭,在一份砂锅中吃出了一根10厘米长的毛发,男子以不符合食品
万象解析所
2025-08-28 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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