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朱女士是公司老板,2018年6月招新,何先生入职。朱女士看中他,常创造独处机会示好,何先生已婚却默默接受,相处3月生情愫。后来两人决定各自离婚后结婚,朱女士很快离了,何先生因妻子嫌钱不够不同意离,朱女士按要求转300万,陈女士才离婚。同居一年分手,朱女士起诉返还,一审陈女士还钱,二审驳回诉求。 朱女士凭借着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开了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成了众人眼中雷厉风行的女老板。 二零一八年六月,公司招新人,一群朝气蓬勃的年轻人涌入了公司,何先生便是其中之一。他年轻帅气,浑身散发着一种独特的魅力,一进公司就吸引了众多女同事的目光,这其中自然也包括朱女士。 朱女士在工作中常常有意无意地给何先生安排一些单独的任务,创造两人独处的机会。每次独处时,朱女士的眼神里都满是温柔和暧昧,还不时地对他嘘寒问暖。 何先生心里明白朱女士的心思,他虽然已经结婚,妻子陈女士温柔贤惠,但他却没有拒绝朱女士的示好,而是默默地接受了。 两人频繁独处,感情也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变化。他们仿佛回到了热恋中的小情侣。渐渐地,两人都深陷在这段感情中无法自拔,甚至决定各自离婚后结合在一起。 朱女士行动迅速,很快就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可何先生这边却遇到了麻烦,当他向妻子陈女士提出离婚时,陈女士坚决不同意。 陈女士觉得他们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而且还有一个可爱的孩子,她不明白丈夫为什么要突然提出离婚。 何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把和朱女士的事情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听后,又气又恨,她提出如果何先生想离婚,必须给她300万作为离婚补偿,否则她绝不会签字。 朱女士得知此事后,为了能和何先生早日结婚,毫不犹豫地按照陈女士的要求,多次转账,总共转了300万。陈女士看到钱到账后,才在2018年10月与何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朱女士满心欢喜地以为,自己终于可以和何先生过上幸福的生活了。两人同居后,一开始确实甜蜜无比,每天都黏在一起。然而,时间一长,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朱女士从小生活优渥,习惯了大手大脚的花钱,而何先生出身普通家庭,生活比较节俭。两人在消费观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经常为了钱的事情吵架。 而且,朱女士的家人一直看不起何先生,觉得他是为了钱才和朱女士在一起,这让何先生心里很不舒服。 同居一年后,两人都觉得彼此不合适,最终选择了分手。 分手后的朱女士越想越觉得委屈,她觉得自己为了何先生付出了那么多,不仅离了婚,还替他给了前妻300万离婚补偿,可最后却什么都没得到。 朱女士起诉了何先生和陈女士,要求他们返还这300万。 朱女士主张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般来说,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是有效的。 陈女士以离婚为条件索要巨额钱财,这本身就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和道德准则。陈女士收取这300万缺乏合法的依据。虽然她声称这是何先生的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但实际上是朱女士代付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陈女士利用何先生和朱女士的不当关系,索要巨额钱财,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公序良俗。 而且,这300万并不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 如果是合法的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应该由何先生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与陈女士协商确定,而不是通过朱女士这种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方式支付。 一审认为:朱女士转账行为无效的认定。因为赠与无效,陈女士就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这 300 万,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终,一审判决陈女士返还300万。 陈女士觉得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这300万是朱女士自愿给的。于是,她找到何先生,两人一起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朱女士无法证明转账是赠与,只是代何先生付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且朱女士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给付本身违法不受保护。 从证据角度来看,朱女士确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300万是赠与给陈女士的。而陈女士和何先生主张这300万是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女士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朱女士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她的给付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这300万真的是赠与,由于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她也不能要求返还。 最终,二审驳回了朱女士的全部诉求。 朱女士为了追求所谓的爱情,不惜破坏他人婚姻,最终落得人财两空。何先生没有坚守婚姻的忠诚,伤害了两个女人。陈女士虽然得到了经济补偿,但也失去了幸福的家庭。
重庆,朱女士是公司老板,2018年6月招新,何先生入职。朱女士看中他,常创造独处
梅姐说法
2025-09-12 1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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