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单车,司机怎么都该担点责任?”上海,一阿姨骑着自行车,照例想抄近路去马路

洋仔说法 2025-09-15 17:46:12

“汽车撞单车,司机怎么都该担点责任?”上海,一阿姨骑着自行车,照例想抄近路去马路对面,这段路没有斑马线,她习惯性地在路边减速,回头瞥见车流有个空档,便一蹬踏板,径直骑向马路中央。不料,有辆小轿车正匀速驶来,司机猝不及防,尽管他猛踩刹车、急打方向,还是撞上了阿姨的自行车。交警到场后,认定阿姨对本次事故负全责,但阿姨的家属不干了,认为自己是自行车,对方是轿车,对方多少有点责任。交警一番话,让阿姨及其家属都陷入了沉思。   据鲁网9月14日报道,在街道上,家住上海某区的林淑芬(化名)像往常一样,骑着她那辆熟悉的自行车,准备到马路对面。   林淑芬行驶的这个位置没有划设人行横道线,也没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没多想,她就骑着自行车准备横穿马路。   在她观念里,“骑车过马路”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小心点,看着点车,就没问题。   林淑芬看了看,感觉时机差不多了,便尽职横穿机动车道,她确实减速并回头看了一眼后方来车,感觉距离尚可,便用力蹬踏。   然而,就在此时,王师傅(化名)正驾驶着小轿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直行,他的车速保持在限速范围内,注意力集中。   突然,王师傅注意到了骑着自行车的林淑芬,下意识地猛踩刹车并打方向避让,同时急促地按响喇叭警示。   但一切发生得太快,林淑芬听到喇叭声和刹车声,心里一慌,自行车晃了一下,本想加速通过,却反而失去了平衡。   王师傅的车辆尽管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但由于自行车切入过快且距离过近,还是与林淑芬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   “砰”的一声闷响,林淑芬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王师傅的车也停了下来,留下地上几条清晰的刹车痕。   王师傅立即停车,开启双闪警示灯,迅速下车查看情况,一边询问林淑芬的情况,一边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很快,交警赶到事故现场,调查后,判定林淑芬对本次事故要负全责,王师傅不负任何责任。   这时,林淑芬家人李先生(化名)闻讯赶到了现场,得知交警初步判断林阿姨可能要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时,李先生情绪有些激动。   李先生对交警说出了他的疑惑和不满:“帽子叔叔,林淑芬确实有不对,她不该这么穿马路。但以前遇到这种事,不管怎么说,开车的多少不都得承担点责任吗?对方司机就一点责任都没有?”   这位经验丰富的交警耐心地听完了李先生的质疑,并没有简单地反驳,而是心平气和地开始解释:“先生,您的心情我理解,但是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我们必须依法来,而不是依据过去的‘习惯’或者‘感觉’,要是人人都这样想,司机哪里还敢开车呢。”   听完交警的解释,李先生原先激动的情绪平复了许多,林淑芬也不好意思再多说什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第一,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交警确定林淑芬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并无明显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林淑芬骑行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既未下车推行,也未在真正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其行为已构成明确的交通违法。   而正是林淑芬横穿马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王师傅避让不及,从而引发碰撞。   林淑芬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反观机动车一方,王师傅在车道内正常行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且在突发情况下已采取了紧急刹车和避让等合理措施,尽到了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因此,从因果关系上看,事故的全部过错在于非机动车一方即林淑芬。   第二,不过,在民事责任层面,鉴于林淑芬骑的是自行车,且不是故意碰瓷,司机王师傅虽然,没有过错,但还是要承担部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与民事赔偿责任结果并非一一对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主要是作为交通处罚的依据,而在民事责任赔偿中,仅是证据作用,而在林淑芬不是故意的情况下,在交强险、商业险之外,司机王师傅至少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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